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昌宁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理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建立农村集体“三资”规范运行长效机制,维护村、组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昌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依法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的管理及其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归村级组织全体村民(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原有积累及合法取得的经营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桥梁、教育、科学、文化旅游、卫生、体育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集体股权、债权、短期投资、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园地、四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村级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依据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委托代理记账既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村级组织年初应当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方案,预算方案须经民主决策程序决定并公示。村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村民(成员)公布,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村级组织发生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联审联签,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
村级组织报账员对当期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及时收集有效原始凭证,并指导业务经办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完成审核签批流程,按时限办理报账及结账手续。
第九条 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并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依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基本原则,科学设置岗位并实行分岗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账务处理、物资管理及印章保管专人负责制度,确保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村级组织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同时,应当明确报账员与会计之间的单据交接流程及手续,确保单据传递规范、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 村级组织必须加强票据管理和使用。财务收支根据经济业务性质,使用税务部门的统一发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用票据以及村级组织专用票据,内部使用的慰问、误工、成本核算等票据必须统一规范。
票据要指定专人保管,严禁使用白纸发票、无效票据、过期发票、虚假发票等违规票据入账。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必须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一)严格控制发生捐助、接待费等支出;
(二)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批准,严禁用集体资金冲抵或报销伙食费;
(三)村级组织的会议一般不支付相关补贴,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其标准执行;
(四)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出差到本乡镇范围内的,不得报销差旅费;出差到本乡镇以外的,参照《保山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乡镇制定具体差旅费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集体部分)归村级组织所有,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三条 村级组织支出原则上采用非现金结算,根据资金存量和日常业务开支需求,确需留存备用金的,实行备用金限额制度,留存备用金限额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主要用于支付报销差旅费、按规定批准的临时人员劳务费、办公用品购置费、会议费等。
村级组织报账员对备用金的安全负完全责任,防止被盗、遗失;村级组织负责人应监督备用金的使用,不定期检查备用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收支执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每年应当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级组织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并将清查结果向成员公示确认;同时,清查核实确认后的资产数据要按时限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使用状况、责任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已出让、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按程序核销。
村级组织固定资产应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 村级组织的债权债务要严格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一)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和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二)严禁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严禁擅自出借村级组织资金。
(四)严禁村级组织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
第十八条 村级组织因经营性项目建设确需举债的,要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程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报账时须附会议记录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村级组织应建立健全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应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债权要按时依法清收,债务要按期限经民主决策及时偿付。
第二十条 村级组织核销债权债务,须经民主决策程序决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联审联签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实现的收益按下列次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一)弥补村级组织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村级组织内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根据组织章程确定提取比例)。
(三)向村级组织村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村级组织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进行分配。分配方案须经民主决策,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级组织经营或处置集体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乡镇或具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评估结果须按权属关系经村级组织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的应当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制定相关方案,签订经济合同,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级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责任人和经营管理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村民(成员)公开。
乡镇要规范合同管理、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资源,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源登记台账,资源登记台账应包含资源名称、类别、地理位置、面积/数量、权属证明编号、当前使用状态(自用、承包、租赁等)、合同信息、责任人等核心要素。村级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源的清查、核实工作,并将清查、核实结果向成员公示确认;同时,清查核实确认后的资源数据要按时限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
第二十六条 村级组织集体小型工程项目,集体所有且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购置、出售、处置等,应当经民主决策后,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等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集体小型工程项目建设及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级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草地、林地等资源的承包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九条 财务资料、招投标项目资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会计资料,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保管工作。
第五章 集体“三资”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各负其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开展日常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级组织的管理和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向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昌宁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