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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251013-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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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昌宁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农村集体“三资”是集体经济的基石和村民的共同财富,是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是引发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的源头问题。为建立完善以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为基础、资产运作管理制度为核心、村务公开制度为保障的制度体系,全面推进管理系统化,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需要出台新的指导办法。

二、适用范围

昌宁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依法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的管理及其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三、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昌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个部分,由总则、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集体“三资”监督和附则等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农村集体“三资”的定义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资金管理:对村级组织的资金收支、会计核算、资金管理机构、预决算制度、内控制度、票据管理、非生产性支出、财务公开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部分为资产管理:对村级组织的资产清查、固定资产管理、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资产经营管理、使用、处置的程序和要求,防止资产流失。特别是对村级组织的债权债务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防止村级组织盲目举债、负债运行。

第四部分为资源管理:对村级组织的资源管理、资源及工程发包租赁、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强调资源管理及发包要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村级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部分为集体“三资”监督:明确了农村集体“三资”监督指导的主体和对象,通过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促进集体“三资”健康发展。

第六部分为附则:规定了 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五、起草过程

2024年12月13日,昌宁县农村经营管理站借助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开展调研工作。2025年2月25日,县农业农村局起草小组拟定了《昌宁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2025年2月26日征求县直相关部门意见。2025年4月24征求乡镇及村(社区)意见建议。2025年4月27日召开前评估会议,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制度》评估通过。2025年4月28日召开风险评估会议,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制度》风险评估通过。2025年4月30日召开专家论证会议,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制度》论证通过。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6月6日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2025年6月23日召开规范性文件听证会议,根据代表意见建议再次对《制度》内容进行修改完善。2025年9月24日在昌宁县农业农村局二楼会议室召开《昌宁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部门研讨会议,对办法的修改部分向相关部门作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全面收集相关职能职责部门的意见建议,根据各职能部门意见建议再次对《办法》内容进行修改完善。2025年9月29日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合法性审查的函,经审查,《昌宁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合法。最终版的的草案将按程序提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法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给昌宁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行文下发执行,并按程序备案。

六、主要特点

(一)适用范围明确。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村级组织,包括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及代行其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小组,确保“三资”管理无遗漏。

(二)“三资”定义清晰。分别明确资金、资产、资源的具体范畴,如资金含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资产含固定资产与无形、有形资产,资源含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界定精准无模糊。

(三)管理流程规范。

1.资金管理:要求按法规核算,实行预算决算制,严控非生产性支出,优先非现金结算,明确备用金限额与使用规范。

2.资产管理:每年清查资产并录入全国监管平台,建固定资产台账并计提折旧,严控债权债务,资产处置需评估与民主决策。

3.资源管理:建资源登记台账,每年清查公示,小型工程及资源发包租赁需民主决策并招投标,合同统一管理备案。

(四)监督体系完善。构建“日常监督+上级指导监督”双重体系,日常由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负责,上级接受乡镇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监督指导。

(五)民主与备案要求严格。预算调整、资产处置、举债、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均需民主决策,且多数事项需报乡镇政府备案,确保决策透明、过程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