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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169183-5/20250701-00001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公开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日期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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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2025年7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昌宁县生物质炭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及信息公开要求,我分局拟对关于昌宁县生物质炭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政务服务中心:0875-7120833 电子邮箱:849927573@qq.com(工作邮箱)

公开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

昌宁县生物质炭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昌宁县漭水镇共裕村民委员会共裕村民小组88号

建设单位

昇扩新能源(云南)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云南元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昌宁县漭水镇共裕村民委员会共裕村民小组88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9°40′54.740″,北纬24°53′18.470″。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总占地面积64.08亩,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项目租用漭水镇共裕村民委员会老纸厂的工业用地范围,主要建设生物质炭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配套建设办公用房、倒班宿舍、职工宿舍、食堂以及供水、供电、除尘等附属设施,建设生物质炭生产线2条,主要生产设备(炭化炉)100台,年产24000吨生物质炭。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7万元,占总投资的3.6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施工期及运营期水污染防治工作。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和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均不在项目区食宿,设置卫生旱厕收集如厕废水,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施工人员清洁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厂界内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和场地洒水降尘。

运营期:加强管理,生物质炭冷却水在炭化室内自然冷却后,部分蒸发损耗,部分随产品生物质炭带走,不得产生外排废水。炭化炉产生的废气经过冷凝系统(减速池、降温池、冷凝池)进行预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食堂废水经隔油池(1m3)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汇入进入化粪池(30m3)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A级标准要求后,定期由保山启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清运至昌宁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初期雨水经截流沟收集,在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10m3)中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及生物质炭降温用水,不外排。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扬尘采取湿法作业、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设置施工围挡、加盖苫布等措施减少对周围空气质量的影响;焊接废气、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尾气及焊接烟尘经自然扩散、稀释后减轻对周边环境空气的影响。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文明施工,落实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禁止将包装物、可燃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就地焚烧。

运营期:主要包括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

有组织废气:项目中2台破碎机进行全封闭。原料粉碎产生的废气,经收集效率为80%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除尘效率为92%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高15米的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制要求;烘干工段(烘干、制棒、碳化)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通过高温燃烧+折流箱+静电除尘器处理(除尘效率不低于98%)后经高40m的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最严值要求(颗粒物≤120mg/m3,二氧化硫≤550mg/m3,氮氧化物≤240mg/m3,非甲烷总烃≤120mg/m3)标准。

无组织废气:原料进出料、储存粉尘通过采取地坪硬化、洒水抑尘、厂房密闭、篷布遮盖处理后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原料破碎、拌合、制棒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采取厂房密闭、定期清扫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制棒工段未收集到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mg/m3的要求。建设地埋式化粪池,垃圾桶加盖经过构建物阻隔以及自然稀释扩散后降低对周围环境影响。

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检修保养及日常管理,在发现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后立即停炉检查排除故障,最大程度上避免非正常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不得在夜间施工,高噪声设备须远离居民区60米以外,严格控制施工时间,昼间噪声不得高于《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合理规划进出道路及运输路线,避开居民点,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产生噪声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运营期:优化项目平面布局图,在靠近敏感点处主要布设办公生活区、消防水池等设施及次出入口(人行出入口),原辅料及产品运输车辆出入口须远离声环境敏感点布设,生产车间、原辅料仓库以及产品车间分别布设于西侧和南侧,远离居民点。破碎机、制棒机、烘干机、风机等设备的运行噪声,通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强噪声管理等措施,项目昼夜间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声环境敏感目标—东北侧最近3户共裕村散户昼夜间噪声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不得发生扰民事件,一旦发生将严肃查处。

(四)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项目开挖土石方全部回填利用,不得随意处置。废混凝土、废木材、废钢材等建筑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清运至相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运营期:一般固体废物:布袋除尘器收尘灰,收集后全部返回制棒工序。折流箱+静电除尘收尘灰收集后运至当地主管部门指定点处置。生物质燃料燃烧灰渣及炭化炉灰渣分别收集后由周边农户用作农肥;制棒工序车间沉降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工段。不合格产品进行外售处理。项目运行期间定期对冷凝系统管道等进行清理,收集的冷凝下来的木焦油、木醋液采用密闭容器收集并设置单独的库房暂存,在成型薪棒装填炭化炉时分批每次少量浇洒于薪棒,一起装填进入炭化炉。新建暂存库房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建设,暂存仓库为重点防渗。生活垃圾经收集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进行重点防渗。冷凝池、降温池、减速池、化粪池为一般防渗,其余生产区域为简单防渗。危废暂存库、容器和包装物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严格落实台账管理,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的要求,设立专人负责台账的管理与归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及开展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你公司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依法处理,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三、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与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项目完工后,应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须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若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或与政策不相符,须依法落实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开展违法经营活动。

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严格对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管理规定,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按证排污,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标志牌。项目运行应符合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要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项目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动工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工程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日常运行等监管。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