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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33025MB1020396X/20250923-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5-09-23 |
| 文号 | 浏览量 |
2024年5月9日至6月9日,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了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形成了《云南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根据督察反馈的问题,市县两级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8月19日先后印发了《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目标和任务,为进一步扛牢扛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确保整改任务全面、坚决、彻底完成,如期验收销号,结合我局工作任务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督察反馈问题
(一)督察报告指出:全省已停用的53 座垃圾填埋场中仅8座完成封场。通过自查,昌宁县城垃圾填埋场未进行封场治理。
(二)督察报告指出:建筑垃圾破坏生态问题突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督察发现,云南省级和 15 个州市未制定相关规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垃圾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底数不清,缺乏常态化调度和监督管理机制。6 个州市从未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通过自查,昌宁县未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未健全完善建筑垃圾处置协调机制和全过程闭环管理制度。
二、整改目标
(一)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治理。
(二)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健全完善建筑垃圾处置协调机制和全过程闭环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建筑垃圾监督管理。
三、整改措施
(一)“昌宁县城垃圾填埋场未进行封场治理”问题
1.杜绝新垃圾入场。在填埋场周边设置安全围挡、硬隔离,全面禁止生活垃圾进场。
2.修复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对填埋场垃圾堆体再进行修坡整形,确保堆体稳定,对覆盖系统的完整性进行排查与修复,对排洪沟渠全面清淤疏通,确保排水通畅、无损毁堵塞,彻底实现雨污分流。
3.检查修复填埋场渗滤液、填埋气导排设施,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4.规范处置渗滤液,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尾水达标排放。
5.加强环境监测,重点对地下水、填埋气、土壤进行监测,按新标准加密监测频次,做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做好污染防控。
6.强化日常维护和管理,持续提升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运营水平。
(二)“昌宁县未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未健全完善建筑垃圾处置协调机制和全过程闭环管理制度”问题
1.排查摸清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空间分布、体量变化等底数,建立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台账,2025年6月底前完成《昌宁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因地制宜明确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场所布局与建设等主要内容及重大项目。
2.2025年底前,依据《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审批,督促新开工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全覆盖,健全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有序推进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3.2025年底前,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链条行为,加强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严防污染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中央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的两名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市政管理股、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执法一大队负责人组成,推动落实具体整改事宜。
(二)全面落实整改。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推动问题逐项严格整改、逐个验收销号。市政管理股具体负责“昌宁县城垃圾填埋场未进行封场治理”问题的整改;行政审批股牵头、执法一大队配合具体负责“昌宁县未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未健全完善建筑垃圾处置协调机制和全过程闭环管理制度”问题的整改。问题完成整改后,在整改时限内完成验收、销号,确保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成效不达标不放过。
(三)强化责任落实。对整改事项落实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以及失职失责突出或因督察整改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