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3430283-3/20260211-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2-11 |
| 文号 | 浏览量 |
现将卡斯农贸市场+李晓梅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标农产品猪肉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BJ25530524725335175ZX | 样品名称 | 猪肉 |
生产日期 | 2025-10-16 | 规格型号 | / |
标称生产者称名 | 昌宁湾甸兴茂农特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卡斯农贸市场+李晓梅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甲氧苄啶 | 检验机构 | 保山市检验检测院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名称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猪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一、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予以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肆元整(¥1264.00元);
三、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以上二、三项合计人民币壹仟肆佰陆拾肆元整(¥1464.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该单位本次样品猪肉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是甲氧苄啶,实测值90µ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认真分析,本次抽检该批次猪肉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兽药使用不当,经营户进货查验不到位。整改措施:1、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索证索票制度。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