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430283-3/20260211-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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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卡斯农贸市场+李晓梅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标农产品)

现将卡斯农贸市场+李晓梅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标农产品猪肉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XBJ25530524725335175ZX

样品名称

猪肉

生产日期

2025-10-16

规格型号

/

标称生产者称名

昌宁湾甸兴茂农特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抽样单位

卡斯农贸市场+李晓梅

检验不合格项目

甲氧苄啶

检验机构

保山市检验检测院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名称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猪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一、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予以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肆元整(¥1264.00元);

三、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以上二、三项合计人民币壹仟肆佰陆拾肆元整(¥1464.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该单位本次样品猪肉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是甲氧苄啶,实测值90µ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认真分析,本次抽检该批次猪肉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兽药使用不当,经营户进货查验不到位。整改措施:1、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索证索票制度。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