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50731-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7-31 |
文号 | 浏览量 |
广大经营者及消费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有效维护生态安全,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五、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不得为出售、购买、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宣传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六、不得在招牌、菜单、广告宣传中涉及“野生鸟类”“野味”等误导消费的词语;不得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非法出售禁用猎捕工具。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做好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