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2-5-06_C/2017-052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05-19 |
文号 | 浏览量 |
1.贯彻执行国家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照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加以监管。
3.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对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实行一体化管理;组织拟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水资源和防洪的报审、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4.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定和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用水总量实行红线控制,负责农村改水工程管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5.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水功能区和饮水区水质及水环境进行保护和管理,组织报审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6.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部门之间和乡镇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除城市建成区内河道违章建筑、破坏供水设施、违反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外)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7.组织编制、申报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并监督实施和管理各类水利工程;组织水利水电技术推广,组织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8.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道、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理跨地州河流昌宁段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管理水生态修复和水利风景区建设。
9.指导农村水利、农村饮水和乡镇供水工作;组织协调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0.负责城市供水工作。对城市供水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水源、水质日常检测制度,并定期与环保、卫生等部门联合检测,公布检测结果,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有关专业规划、负责城市供水资源管理,对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管网规划进行审查、申报、审批;对城市供水经营、安全用水进行监察。
11.负责全区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昌宁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审查、申报、审批开发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综合防治并发布公告,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
12.组织协调全县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建设,组织编制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及后评价工作。
13.负责水利系统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外事工作;指导水利队伍建设。
14.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洪抗旱工作,负责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