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赵福仙因保管不善,将云南省城市(镇)土地使用证NO.345593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金惠萍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