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33-2-05_A/2018-0313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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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昌宁县人民政府批准,昌宁县国土资源局以拍卖方式出让田园镇19(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昌宁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昌宁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云南远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
(一)地块位置:田园镇环城北路与DF路交叉口西北侧;
(二)地块范围:祥见附图;
(三)出让面积:39-41号、43-57号宗地均为200㎡;42号宗地285㎡;
(四)土地用途:39-42号宗地为商业用地;43-57号宗地为住宅用地
(五)规划容积率:1≤R≤1.8;
(六)规划建筑密度:<35% ;
(七)绿地率:>35%;
(八)建筑高度≤20M;
(九)土地开发程度:见现状;
(十)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
(十一)投资强度要求等土地使用标准:建筑风格与城市建设相吻合的现代建筑,用地必须在批准范围内;
(十二)动工及竣工时间:成交之日起6个月之内动工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仅可以单独申请。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17时。上述宗地竞买保证金均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大写)(¥120000.00元整);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拍卖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26日到昌宁县宁馨宾馆向云南远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获取本次拍卖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拍卖出让资料;
(2)拍卖出让须知;
(3)宗地界址图;
(4)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5)成交确认书;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26日17时前,到昌宁县宁馨宾馆向云南远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4)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云南远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拍卖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云南远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将在2017年4月27日17时30分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拍卖活动。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拍卖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拍卖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在必要情况下昌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7日17时30分前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本次拍卖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拍卖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15时0分。
七、拍卖程序
(一)公布拍卖信息
1.拍卖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公布;
2.拍卖主持人介绍各地块的情况。
(二)拍卖竞价
1.拍卖主持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拍卖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 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 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 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拍卖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拍卖出让底价者除外。
5. 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出让结果公布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和昌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昌宁县国土资源局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网公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结果。
八、报价规则
(一)本次拍卖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拍卖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以据竞买报价牌方式报价,竞买拍卖报牌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举牌未在拍卖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举牌;
3.举牌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报价者为该拍卖价格的出价人。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活动开始日以前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云南远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拍卖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新公司时间等内容。昌宁县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拍卖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昌宁县国土资源局同意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竞买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拍卖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竞买保证金,拍卖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害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
(七)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八)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价款。
(九)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拍卖成交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十)拍卖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昌宁县国土资源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一)参加拍卖活动人员,应遵守现场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二)其他事项:
1.入户的水、电、路由竞得人自行解决。
2.自然人申请的,必须由自然人本人提出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
3.耕地占用税不包含在土地成交总价款中,需由竞得人到税务机关缴纳。
4.基本养老保障金不包含在土地成交总价款中,需由竞得人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缴纳。
5.土地竟得人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县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部门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十三)昌宁县国土资源局和昌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办理。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昌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