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407-6/20260507-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5-07 |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强化行业监督管理,优化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引导机制,破除丧葬陈规陋习,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树立绿色、文明、节俭的殡葬新风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市场监管总局 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市监竞争规〔2026〕1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规范殡葬经营服务主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市监规〔2025〕7号)、《保山市民政局 中共保山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保山市公安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民间殡葬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保民政通〔2026〕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昌宁实际,现决定对全县殡葬服务机构及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昌宁辖区内从事殡葬服务代理、殡葬用品制作销售、治丧策划主持、殡葬信息咨询等活动的各类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含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等)及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均须纳入备案管理范畴。
殡葬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在本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组织(含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未登记但实际开展相关业务的机构等),以及未登记但实际开展相关业务的机构。上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负责人应同步备案。
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具体包括:本县范围内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含道士、风水先生、阴阳先生、白事管事、白事策划主持、念经超度、抬棺服务等白事服务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治丧服务的专职或兼职从业人员)。
跨县(市、区)、跨乡(镇)、跨村(社区)开展殡葬服务的机构、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必须全额纳入流入地登记备案管理。
二、备案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2026年5月7日至2026年6月7日),辖区内所有应备案的民间殡葬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须主动向昌宁县民政局申请备案。
新从事相关服务的人员,应在从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
殡葬服务机构备案有效期3年,个人备案有效期2年;期满前30日内须申请延续备案,逾期自动失效。若有上级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备案材料
(一)机构备案材料
1.《昌宁县殡葬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3.《昌宁县文明殡葬服务承诺书》。
(二)个人备案材料
1.《昌宁县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
3.《昌宁县文明殡葬服务承诺书》。
四、备案流程
(一)申请提交:辖区内应备案的殡葬服务机构或个人,前往所属村(社区)填报对应的备案登记表,经村(社区)、乡(镇)审核盖章,到昌宁县民政局3楼社会事务股递交相关材料,并签署《文明殡葬服务承诺书》。
(二)材料审核:县民政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内容。
(三)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备案,纳入规范管理。
五、备案地点
昌宁县民政局三楼社会事务股,联系人及电话:禹志坤0875-7120085。
六、监督管理
自2026年5月7日起,县民政局联合县文明办、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乡镇开展殡葬服务市场联合监督检查,对殡葬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开展收费监管、行为监管、安全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仍从事服务、超范围经营的组织及个人,依法责令停止相关行为;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备案信息发生变更,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停止从业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交回备案相关资料。对未依法依规开展服务或超范围经营的,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完成备案、变更、注销备案的,将适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群众举报。
七、举报投诉
建立健全殡葬从业人员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及限制从业的具体情形,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从业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投诉举报电话:0875-7121636。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谨防中介代办诈骗,请直接前往昌宁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办理,确保信息真实、流程合规。请各相关机构及个人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共同促进我县殡葬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昌宁县民政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