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5-6-/2019-1015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9-10-15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保山市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的通知》(保办发〔2019〕18号)要求,现将昌宁县司法局和昌宁县公证处依法实施的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告,未予公告的证明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实施。
一、昌宁县司法局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提交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1 | 申请法律援助 |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执业机构变更 | 1.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
3 | 公证员执业核准 |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7.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8.其他要提交的材料。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二、昌宁县公证处证明事项清单
公证事项名称 | 提交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开具(核发)单位 | 缩减出证时限 | 法定出证时限 | 备注 |
出生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出生证、出生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3.亲生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4.亲生父母已经过世的,应提交死亡证明; 备注:公证书使用地有照片要求的,提交申请人近三个月内二寸(33*48mm)半身免冠照片(至少2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出生医学证明由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出具; 3.死亡证明见注解6。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驾驶证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在有效期内的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驾驶证由公安部门出具。 | 2个工作日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学历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 备注:公证书使用地有照片要求的,提交申请人近三个月内二寸(33*48mm)半身免冠照片(至少2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由教育部门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学位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学位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学位证书由教育部门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毕业证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毕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毕业证书由教育部门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成绩单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加盖学校印章的成绩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成绩单由所在学校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出生医学证明由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身份证公证 | 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公安机关核发 | 2个工作日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亲属关系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亲子鉴定、婚姻状况证明等); 4.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婚姻状况证明见注解5; 3.亲子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户口本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身份证件见注解1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常住人口信息表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护照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身份证件见注解1 | 2个工作日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结婚证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结婚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身份证件见注解1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离婚协议公证 | 1.身份证件; 2.婚姻证明; 3.离婚协议; 4.涉及财产分割的,应提交财产权利凭证; 5.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应提交未成年人出生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身份证件见注解1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离婚证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离婚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身份证件见注解1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限于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及台湾地区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由民政婚姻登记机关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在读(学)证明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在读(学)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在读(学)证明由就读学校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在职证明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在职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在职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工资)收入证明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工资)收入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工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接种证明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接种证明(接种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接种证明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批准授权的机构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会考证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会考证(会考成绩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会考证(会考成绩单)由教育部门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外语等级证书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外语等级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外语等级证书由教育部门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职业资格证书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职业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职业资格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专业等级证书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专业等级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专业等级证书由核发部门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体检表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体检表或体检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体检表或体检报告由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健康证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健康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健康证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机构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国籍公证 | 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备注:公证书使用地有照片要求的,提交申请人近三个月内二寸(33*48mm)半身免冠照片(至少2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身份证件见注解1 | 2个工作日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住所地(居住地)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居住证(居住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居住证(居住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生存公证 | 1.身份证件; 2.现居住地证明; 备注:公证书使用地有照片要求的,提交申请人近三个月内二寸(33*48mm)半身免冠照片(至少2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身份证件见注解1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死亡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3.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亲属关系证明见注解7 3.死亡证明见注解6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曾用名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曾用名的证据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身份证件见注解1;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存款证明公证 | 1.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存款证明(存期依据使用地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存款证明由金融机构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非财产处分委托书 | 1.身份证件或法人主体资格证件(涉及特定资格或资质的,应提交资格或资质证件); 2.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事项必要的说明或所涉事项必要的材料、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法人主体资格证件见注解2。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收养协议公证 | 1.身份证件; 2.收养人健康状况证明; 3.收养人经济情况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6.对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如当事人同时申请办理弃婴或弃儿来源情况公证,应提交办理登记的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告查找情况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7.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的,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收养人健康状况证明由具有资格的医院或鉴定机构作出; 3.收养人经济情况证明由收养人所在单位作出或收养人提供相应财产凭证; 4.婚姻状况证明见注解5; 5.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可以以承诺方式替代。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解除收养协议公证 | 1.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3.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收养登记证由民政部门核发; 3.收养公证书由公证机构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事实收养公证 | 1.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亲子鉴定; 4.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或报案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婚姻状况证明见注解5; 3.亲子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4.有关收养事实的其它情况证明可由了解情况的基层组织、单位或个人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收养登记证公证 | 1.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收养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收养登记证由民政部门核发。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监护协议公证 | 1.申请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2.亲属关系或监护资格证明; 3.监护人有监护能力的证明; 4.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证据材料; 5.监护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亲属关系证明见注解6; 3.监护资格证明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指纹公证 | 1.身份证件; 2.申请人为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由公安机关出具。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单方声明、承诺公证 | 1.身份证件; 2.声明、承诺所涉事项必要的材料、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身份证件见注解1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1.营业执照正(副)本(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 2个工作日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企业章程 | 1.法人主体资格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企业章程;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法人主体资格证件见注解2; 3.企业章程须经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行业许可证 | 1.法人主体资格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行业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法人主体资格证件见注解2; 3.行业许可证由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房屋所有权证 | 1.身份证件或法人主体资格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法人主体资格证件见注解2: 3.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1.身份证件或法人主体资格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法人主体资格证件见注解2; 3.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事业单位、社团等非营利性法人登记证书 | 1.法人登记证书(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发; 3.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由民政部门核发。 | 2个工作日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专利证书 | 1.身份证件或法人主体资格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专利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法人主体资格证件见注解2; 3.专利证书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核发。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
译本与原本相符 | 1.身份证件或法人主体资格证件; 2.原本; 3.译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身份证件见注解1; 2.法人主体资格证件见注解2;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涉及英译文以外其他译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一般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见注解10。 |
注解:1.自然人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武警)、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核发机关为公安机关、军队、各国使领馆等。
2.法人主体资格证件是指公司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本人不能到场的还需提供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的核发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核发部门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3.法人主体资质证件是指金融机构许可证、基本货物采购资格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证、国际招标资格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拍卖经营许可证等能证明从事特定活动的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件,人民银行核发金融机构许可证、住建部门核发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各级发改委核发基本货物采购资格证、财政部门核发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证,商务部门核发国际招标资格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证,商务厅核发拍卖经营许可证。
4.财产权利证明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林权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存折、存单、股权证等能证明财产权属的凭证,核发机关为相应的登记部门,如不动产登记机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
5.婚姻状况证明指能确定自然人婚姻状况的相关证明或证据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婚姻登记申请审查表、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核发(出具)机关为民政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于一审判决离婚的还需提供该判决的生效证明。如境外登记的婚姻关系需提供经公证认证的相关婚姻证明材料。如婚姻状况为丧偶,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6.死亡证明分以下不同情况: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死亡医学证明》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死亡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宣告死亡裁定书;已经火化的,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已经死亡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注销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存在的证明,如婚姻状况证明(具体参见注解5)、亲属死亡证明(亲属已故的提供,具体参见注解5)、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当事人的人事档案或知道情况的单位、组织直接出具的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等。
8.企业权力机构的批准文件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等。
9.任一公证事项受理的前提,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意识能力有关,属于事实问题。《民法总则》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为年满18周岁;而对成年精神病人,采取个案审查制。要确认一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人民法院宣告。在有与无之间,还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存在,此类情形需综合考虑,所需提交的材料也不能一概而论。
(2)有无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是指公证申请人与公证事项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具体公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公证申请人享有一定权利或负担一定义务,则是适格的公证当事人。反之,公证申请人既不享有相应权利,又不负担相应义务,则公证申请人与公证事项之间无利害关系。公证当事人必定是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但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不一定都成为公证当事人。
(3)有无监护代理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要提供监护关系的凭证。另外,对于一些本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
10.出证时限:
(1)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需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证明材料,其时间不计入出证时限内;
(2)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其时间不计入出证时限内。
11.原则上公证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之外的其他材料;但鉴于《材料清单》并不能涵盖和穷尽所有公证服务内容及部分公证事项(例如继承)所需证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仍存在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之外材料的可能性。《材料清单》所列材料清单,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公证事项予以减少。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社会发展、信息化程度提高、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政策调整及公证业务创新等因素变化进行必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