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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5-6/20250225-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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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保山市司法局或者昌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由昌宁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