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5-6/20250225-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5-02-25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保山市司法局或者昌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八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昌宁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