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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33-2/20250430-00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基础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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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昌宁县自然资源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

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矿山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云政发〔2015〕49号)第四条规定,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划管理,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依法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2

对用地单位依用地合同文件约定用途等土地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检查

用地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六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3

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检查

用地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六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4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检查

用地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六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5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检查

用地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6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企业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规定,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7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规定,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2021年05月26日发布)五、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按规定填报公示信息,及时报送地质勘查成果及单位情况,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十五、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核实后,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监管平台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履行相关义务:
  (一)假工程、假报告、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
  (三)拒绝和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但未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信息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醒其限期改正。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8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矿山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法规条例:《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19〕第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9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的行政检查

测绘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部门规范性文件:《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2014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10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测绘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11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测绘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12

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地图工作企事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13

规划编制资质

县域范围内具备规划编制资质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

有建设行为的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指南。

3.“检查依据”精确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