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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6393-8/20260626-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发改局 |
| 公开目录 | 听证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6-06-26 |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漭水镇等4个乡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漭水镇、鸡飞镇、大田坝镇、耈街乡人民政府:
你乡(镇)《关于调整集镇垃圾清运费价格的函》收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云南省定价目录》(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云南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改价格〔2009〕100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等规定,我局按照政府定价和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程序,结合乡镇实际,制定《漭水镇等4个乡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现将调整后的漭水镇等4个乡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内容
调整漭水镇、鸡飞镇、大田坝镇及耈街乡4个乡镇集镇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二、4个乡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一)集镇居民户按户计收:10.00元/月·户;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计收(含临时工):漭水镇集镇12.00元/月·人,鸡飞镇、大田坝镇和耈街乡集镇10.00元/月·人;
(三)餐饮、机动车修理和娱乐业按实际营业面积计收:1.20元/㎡·月,营业面积在150㎡以下(含150㎡)的按实际面积计收,超过150㎡的最高按150㎡计收;
(四)宾馆、客运站、超市、加油站等按实际营业面积计收:0.60元/㎡·月,营业面积在300㎡以下(含300㎡)的按实际面积计收,超过300㎡的最高按300㎡计收;
(五)其他商铺按实际营业面积计收:1.00元/㎡·月,营业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按实际面积计收,超过100㎡的最高按100㎡计收;
(六)集镇范围内的景区按实际营业面积计收:0.40元/㎡·月,营业面积在1000㎡以下(含1000㎡)的按实际面积计收,超过1000㎡的最高按1000㎡计收。
三、相关要求
(一)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对集镇范围内的特困户,免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特困人员创业承办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垃圾处理机构申请给予垃圾处理收费总额50%的优惠。
(二)执收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增加透明度;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提高收缴率;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成本核算,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收费收入专款专用;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提升人居环境。
四、执行时间
本批复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漭水镇、鸡飞镇、大田坝镇及耈街乡4个乡镇原执行的集镇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批复同时废止。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