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3-8/20250930-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发改局 |
公开目录 | 价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全县农村公益性
公墓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080号)《保山市殡葬领域乱象相关重点任务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民政发〔2025〕1号)《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整治有关事项的通知》(保民政发〔2025〕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会议精神,按照政府定价和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程序,结合昌宁实际,制定《昌宁县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调整方案》,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21次会议和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将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政府指导价调整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内容
调整全县有收费行为的32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政府指导价,制定墓碑、墓架政府指导价。
二、调整标准
(一)公墓价格
1.墓穴价格。执行“一墓一价”,32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制定32个墓穴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
2.墓碑墓架价格。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碑墓架政府指导价为2500元/座(不含刻字、安装、运输及二次安葬等费用)。
(二)维护管理费
全县32个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政府指导价统一调整为100.00元/年·穴,一次性收费不超过20年。
三、相关要求
(一)高限管理,做好公示。本次调整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标准和维护管理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乡(镇)公墓管理单位可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向县发展改革局报备,同时认真做好价格公示,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监管,做好宣传。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要做好此次价格调整的业务指导,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公益性公墓运营及墓碑墓架购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此次公益性公墓价格调整政策的宣传工作,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执行时间
(一)《关于调整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由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原《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昌宁县公益性公墓墓穴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昌发改价格〔20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昌宁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政府指导价格表》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