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330250152646310/20260930-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珠街乡
公开目录 农村宅基地审批 发布日期 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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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审批程序的工作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农村村民提交的宅基地申请实行分类高效快捷审批,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等提交的申请,申请人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户一宅”规定、分户条件、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政策规定的,按照规划、规定和建房图集,依法规范限时予以审批。对建设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用地建房申请,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报批,待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通知后再开展审批工作,解决农民建房合理需求。

村民建房(新建、改建、翻建)要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放的图集进行施工。原则上,村民建房三层(含)以上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三层(不含)以下的,应当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建筑工匠施工,鼓励委托具有相当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乡镇人民政府在联审联批审批中,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建房群众提交的设计方案、施工图、通用图集等资料,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质量安全相关规范要求、是否符合风貌管控等内容,提出是否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参与签署意见。符合申请宅基地的农户,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村民申请。村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村级组织召开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议按照村民自治议事规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一户一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后,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级材料后,要及时组织联审联批工作,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