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784/20261014-00009 发布机构 昌宁县翁堵镇
公开目录 自然资源领域信息 发布日期 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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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线索举报奖励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打击整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线索举报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举报下列在昌宁县行政区域内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可申领奖励:

1.擅自启封、潜入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已关闭矿山、历史遗留生态修复矿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2.在浅层矿露头山体、坡耕地、荒山林地,通过人工开挖、坡面刨挖、机械剥离等方式,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3.利用深山密林、峡谷沟壑等复杂地形,以企业厂房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实施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4.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土地整治、设施农用地、工程项目建设、公益配套建设等名义实施盗采矿产资源行为。5.在澜沧江流域、黑惠江流域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盗采矿产资源行为。6.非法收购、仓储、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活动提供场地、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点位等配套条件的全链条关联违法行为。7.其他非法开采、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属有关职能部门已掌握的违法线索或事实的。2.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3.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执法人员、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线索的。4.共同非法开采的违法人员自首、主动供述、揭发他人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或者提供相关线索的。5.举报无具体盗采指向点、指向人或事的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6.使用批量卫星遥感影像、信息进行举报的。7.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8.举报内容不属于此项职能职责范围的。9.同一举报如省、市已奖励,县级不再奖励。

二、奖励标准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个案件一次性奖励,经核查属实的奖励第一举报人500元人民币,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1000元人民币,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1500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