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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533025MB0T65759N/20241016-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供销社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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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供销社双向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32号)、《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保发〔2016〕28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精神,进一步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构建完善对下考核、对上评价的双向考评机制,为成员社提升服务能力、联合社规范管理运行提供坚实制度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成员社仅指承认县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企业及基层社。

第三条 本办法指的工作考核是指昌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社)对全系统各基层社、直属企业当年在岗及聘用员工的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指的工作评价是指县社组织成员社对县社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工作考核及工作评价坚持政治引领、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工作考核及工作评价在县社党组、理事会领导下进行,由县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股室共同参与。

第二章 县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

第七条 考核对象。为全系统各基层社、下属企业当年在岗及聘用员工。

第八条 考核时间。考核工作一般每年度开展一次,原则上与年度目标考核结合开展。

第九条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在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中所发挥作用、出勤及岗位职责完成、资产管理及收益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对象对照年度工作目标,由县考核小组拟制年度考核方案,细化考核内容,提出考核范围、评分细则、考核方式和时间安排,提交县社党组审定。

(二)组织开展考核。由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方案组织开展考核工作,汇总考核结果,形成工作报告向县供销社党组汇报。

(三)通报考核结果。汇总工作结束后,考评结果在县供销社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得分实行量化,总分100分,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60—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给予绩效奖励,合格等次进行谈话提醒,不合格等次进行约谈处理,情况严重或不履行职责的坚决予以调整。

第三章 成员社对县社的工作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内容

(一)履行政治领导责任情况。县社围绕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指导全县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情况。

(二)深化综合改革情况。县社统筹规划布局,加强行业指导,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健全“三重一大”制度,提升联合社治理能力,加快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的情况。

(三)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情况。县社推动成员社立足“三农”大局,推进“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提升农村电商经营服务水平,做优做强综合服务平台,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工作情况。

(四)推动社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县社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加强系统联合合作,构建社有企业经营服务体系情况。

(五)加强干部职工素质能力建设情况。县社组织或指导成员社开展干部职工素质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和爱供销、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队伍,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凝聚强大力量的情况。

(六)服务成员社情况。县社经常性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帮助成员社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情况。

(七)坚持从严治社情况。县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坚持以上率下,做到廉洁奉公的情况。

第十四条 评价时间。成员社对县社的工作评价,一般每年度开展一次,于当年末或次年初进行,可与相关工作结合开展。

第十五条 评价程序

(一)组织测评。县社向成员社发出《昌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社对联合社工作评价表》,由成员社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测评打分。测评打分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所反映问题和所提意见建议要具体明确。

(二)形成结论。根据成员社测评情况,由县供销社办公室汇总并形成对县社履职情况的评价结论,包括基本情况、总体评价、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情况报县社党组。评价结论应作为县社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对成员社所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应组织整改落实,并及时向成员社反馈。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得分实行量化,总分100分,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60—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昌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