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430283-3/20260327-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助企纾困 发布日期 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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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云南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9号),为巩固深化2025年“名特优新”贷款贴息政策成果,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发展,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2026年延续2025年贷款贴息政策,具体方案如下。

一、贴息对象

2026年1月1日在库的全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延续2025年贴息政策,即自2025年3月1日且入库后新增的银行经营贷款可适用贴息政策。当期已获得过各级财政贴息的当笔贷款将不重复享受本贴息政策。

二、贴息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

(一)贴息标准。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经营贷款(含符合条件的2026年新发放贷款、符合条件且用款时间延续到2026年的存续贷款),给予年化1.5%的贴息。可享受贴息期限为在以上期限内计算的实际贷款贴息期限。每户对象每年仅1笔贷款可享受贴息(同一贷款合同下的一次或多次放款均视为1笔贷款,按实际用款情况分段给予贴息;不同贷款合同的多笔贷款仅可选择其中1笔申请贴息)。每户每年申请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逾期、不良贷款,不予贴息。

(二)贴息方式。贴息资金采取银行先收息、后返补方式,各经办银行正常发放“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贷款和结息,每季度申报到贴息补助后再返补到对应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账户。

(三)资金来源。贴息资金由省市场监管局统筹部门预算安排。

三、业务流程

(一)网上信息发布。省市场监管局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公开发布通知,明确贴息资金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

(二)贷款申请。全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线上在“融信服”平台上注册认证并在“名特优新”服务专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或线下联系“融信服”平台上“名特优新”服务专区内的经办银行贷款(有意愿参与贷款贴息项目的银行全部纳入该专区)。

(三)贷款审核及发放。省市场监管局向各经办银行提供全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经办银行负责对拟贷款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资质和贷款用途审核,并监管贷款资金流向是否用于经营。对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经办银行申报到贴息补助后及时进行返补。

(四)提出贴息申请。全省各经办银行“名特优新”贷款贴息申报资料统一汇总到对应省行,由经办银行省行于每季度末通过“融信服”平台申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贷款贴息资金,提供上传贷款“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结息凭证、贷款贴息申请表和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五)材料初审与审计。根据预算安排,按照“先申先得”原则发放贴息补助。省市场监管局通过“融信服”平台对各经办银行省行报送的贴息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六)网上结果公示。省市场监管局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公示每季度审核结果,公开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贴息金额,公示7日后向各经办银行省行拨付贴息资金。各经办银行省行及时将贴息直接返补或先返补到经办银行再返补到对应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账户,并通过手机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相应的打款记录凭证上传至“融信服”平台。

四、职责分工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贷款贴息闭环管理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指导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引导有经营贷款需求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按流程办理贷款及享受贴息政策,会同各单位及经办银行做好“阳光云财一网通”和“融信服”平台业务流程衔接工作,并按要求做好网上信息发布、网上申报审核、网上结果公示等工作,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检查各经办银行资金申报和使用的合规性。

(二)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负责指导各经办银行加大政策宣传,梳理“名特优新”贷款线上办理流程,细化申报材料,按政策规定开展贷款审核和发放工作。

(三)云南金融监管局负责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

(四)云南省融资信用征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维护“名特优新”贷款专区,接入意愿参与该贴息项目的经办银行,实现方案中明确的相关功能,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转,对于违规被取消参与“名特优新”贷款贴息项目资格经办银行及时从“名特优新”贷款专区中移出。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负面清单。“名特优新”专项贷款贴息资金仅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贴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请该项贷款贴息:贷款资金挪用,流入资本市场、房市等行为;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存在环保、纳税等行政处罚情形;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等。

(二)健全协同机制。经办银行应当落实审贷责任,制定相关贴息贷款操作实施细则,健全完善信贷审批流程,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快贷款审批发放,强化贷后管理,建立贴息工作台账,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确保快速精准惠及“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经办银行报送的申请材料要真实合规,不得以贴息为由调高“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或增加贷款办理成本,不得出现信息造假、套取骗取贴息资金等问题,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贴息资金,由银行负责追偿。

(四)严肃财经纪律。贴息资金申报、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套取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项目的个人和银行等单位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市场监管领域补助资金资格。

六、工作协同

工作中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相应联络员联系。

省市场监管局 刘 波 0871-64566131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肖雨婷 0871-63212108

云南金融监管局 杨谨萌 0871-64620054

云南省融资信用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王 曦 0871-6498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