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昌宁公路分局 因保管不善,将昌国用(右)字第004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昌宁公路分局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