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李菊美 因保管不善,将昌集用(1992)字第温I-85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菊美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