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赵炳成 因保管不善,将昌国用资字(2006)字第105-004号、昌宁县房权证2012字第19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炳成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