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33-2/20250806-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8-06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经昌宁县人民政府批准(昌政复〔2025〕70号),决定无偿收回云南省昌宁恒盛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基本情况
土地位置:昌宁县湾甸乡上甸村原湾甸糖厂厂区南侧
土地面积:登记面积134.78亩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权属性质:国有划拨土地
登记使用权人:云南省昌宁恒盛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权属证书:昌国用2004字第(016)号
二、收回事实及依据
(一)事实认定
主体资格终止:原土地使用权人“云南省昌宁恒盛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被云南华糖实业有限公司收购,企业名称变更为“云南昌宁华糖糖业有限公司”,原法人主体资格终止。权利义务承继主体未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停止使用: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于2025年4月实地调查(见附件2《调查报告》),该宗地现状为农业种植,土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的工业用途不符,属国有建设用地停止使用状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三、收回事项
依法无偿收回登记在云南省昌宁恒盛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134.78亩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范围以实际测绘为准,见附件1《收回土地现状影像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收回土地进行开发、转让、抵押等行为,请相关权利人于30日内持权属证明至昌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四、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公告收回事项,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五、公告期限及送达
公告期:2025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16日。
送达方式:本公告通过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涉及乡镇及社区公示栏同步发布,视为依法送达。
附件:1.收回土地现状影像图
2.调查报告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6日
附件【附件1.收回土地现状影像图.pdf】
附件【附件2.调查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