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33-2-05_A/2018-0831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8-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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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国土资源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昌国土公字〔2018〕第1号
为实施好昌宁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我县依法办理了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国土资复〔2016〕303号、云国土资复〔2016〕31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及昌宁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文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一)田园镇达丙社区集体土地4.0854公顷,高桥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2.711公顷,文宫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6943公顷,新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7.8848公顷,大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766公顷,段家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639公顷,马力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8057公顷,山头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082公顷,下寨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8242公顷,小沟边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5671公顷,小河边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4399公顷,小前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2128公顷,姚寨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2419公顷,小河边、大沟边、姚寨、山头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0302公顷。
(二)田园镇龙井社区集体土地0.516公顷,横街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3359公顷,朱李家井居民小组集体土地4.4982公顷,十字路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2254公顷,顺城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353公顷,西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9222公顷,新市场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5131公顷。
(三)田园镇文昌社区白家井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1556公顷,北炮楼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2321公顷。
(四)田园镇龙泉社区马道子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7958公顷,竹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354公顷,大园子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6592公顷,寨子头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4006公顷。
二、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发〔2011〕9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偿费支付到相应社区及居民小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均为转账。
三、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青苗和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昌政发〔2015〕128号、昌政发〔2016〕39号等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构筑物附着物的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
四、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昌政发〔2011〕8号)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即2018年9月15日前向昌宁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异议。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8年9月15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向昌宁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权利。
七、公告期满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不影响征地实施。
特此公告。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