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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4-1/20251016-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社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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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罚款金额(元)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曹倩倩

昌人社罚决字〔2025〕第01号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曹倩倩于2022年2月11日向昌宁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期为2022年3月至9月。曹倩倩于2022年3月10日与保山市恒银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曹倩倩未按规定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造成违规领取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失业保险金3645元的后果,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且未按《云南省昌宁县社会保险中心退回失业保险金告知书》(昌社保告字〔2023〕第36号)要求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

7290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