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4-1/20251016-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10-16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曹倩倩 | 昌人社罚决字〔2025〕第01号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曹倩倩于2022年2月11日向昌宁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期为2022年3月至9月。曹倩倩于2022年3月10日与保山市恒银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曹倩倩未按规定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造成违规领取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失业保险金3645元的后果,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且未按《云南省昌宁县社会保险中心退回失业保险金告知书》(昌社保告字〔2023〕第36号)要求退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7290 | 2025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