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76387470-X-/2018-1214007 发布机构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4-05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安监局公务接待制度

昌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接待工作,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树立单位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保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昌宁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坚持热情大方、周到得体、规范节俭、严谨务实、坚持厉行节约,简化接待,建立高效、规范、有序原则,在宣传昌宁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本局承担的公务接待为县级接待范围以外的公务接待。在接待中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同城宴请,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公务接待中严格按照审批、清算、结算程序进行。

(一)局各股室要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方案执行。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无接待审批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在接待前填写《昌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分别报送分管领导审核、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方可进行接待。

(二)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按照接待范围如实填写《昌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接待清单主要包括来宾单位、人数、主宾姓名、职务、联系单位、联系人、承接机关、抵昌时间、离昌时间、公务活动项目、住宿安排、餐费、其他消费、自付金额、实付总额、接待地点以及接待经办人等。

(三)局财务人员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在接待中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四)各股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接待对象个人负担的费用;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报销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公函、财务票据、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

(五)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不得赠送土特产品。

第七条 应当简化接待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献鲜花,不得铺设迎宾地。

第八条 接待陪同根据接待对象的职务和来昌目的、性质、任务等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市级以上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部门主要领导陪同。

第九条 接待用餐形式一般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形式根据规定和要求原则上一般采用自助餐,确实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不得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本局各股室到基层开展工作应当自行用餐,由基层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餐费。

第十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厅(局)级领导带队的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300元;县处级领导带队的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200元;乡科级领导及以下的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陪餐人员参照相应级别执行。菜品安排应当遵循务实节俭、体现特色的原则,以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一条 合理安排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简餐。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安排,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得超接待对象住宿费用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本局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

本局到基层开展工作应当主动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住宿发票等凭据按规定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级别

云南省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莅昌住宿费标准

省级人员

厅局级人员

处级人员

其它人员

省级

800

480

330

330

市级


480

330

240

县级



180

100

第十三条 接待会场安排。使用会场由办公室负责落实,按来宾职级、人数和领导要求布置,不悬挂欢迎标语、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做到简朴、协调、大方。会场原则上在单位内部召开,需要由住地宾馆(酒店)提供会场的,需经局主要领导许可方可安排。

第十四条 接待用车安排。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来宾人数合理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对于莅昌领导需接送用车以及在昌期间工作用车,在本单位公务用车不够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租用,所租车辆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单位会计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要求及违反公务接待制度的接待一律不予以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单位会计应当按年度公开本单位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接待工作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件: 1. 昌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2. 昌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1

昌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对象


来宾人数




清真

人数


主宾姓名


职 务


级 别


随 员

县(处)级


其他随员


抵昌时间


离昌时间


抵离昌

方 式


公务活动

项 目


联系单位


联系人


电话


陪餐领导

县级领导


部门领导


办公室

主任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附件2

昌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清单

来宾单位


人 数


主宾姓名


职 务


联系单位


联系人


承接机关


抵昌时间

年 月 日

离昌时间

年 月 日

公务活动

项 目


住宿安排

地点


用房情况

套 单 标

费用合计: 元。其中对方结付 元,部门结付 元。

就餐安排

时间: 就餐地点: 费用:

时间: 就餐地点: 费用:

时间: 就餐地点: 费用:

时间: 就餐地点: 费用:

时间: 就餐地点: 费用:

时间: 就餐地点: 费用:

时间: 就餐地点: 费用:

时间: 就餐地点: 费用:

费用合计: 元。其中对方结付 元,部门结付 元。

其他消费


自付金额


实付金额

人民币 十 万 仟 佰 拾 元

¥:

接待经办人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