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402-5/20251231-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水务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昌宁县 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 按征占用土地面积0.7元/m²一次性计征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 | |
2 | 昌宁县 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开采矿产资源 |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除外按开采量0.5元/t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2017〕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 | |
3 | 昌宁县 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 | 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0.3元/m³计征(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 | |
4 | 昌宁县 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 根据土、石、渣量,按照0.3元/m³计征(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 | |
5 | 昌宁县 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原水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原水费 | 0.3元/m³ | 昌宁县人民政府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18〕53号文件及《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全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昌发改价格)〔2018〕4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