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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1-7-/2019-1012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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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理表


单位: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875-7131458

总计

分类统计

序号

证明事项内容

依据

930日前实施的证明事项共17

依法实施


17

1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七)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可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八)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九)受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四)、(五)、(六)、(七)、(八)项纸质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县、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云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实地核查表及核查报告;

(二)经营者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云农种植〔2018〕21号《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














(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云农种植〔2018〕21号《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





2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设施设备清单;

()管理制度文本;

()人员情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4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设施设备清单;

()管理制度文本;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5

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七条





6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7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8

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申请表;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本办法的基本条件详细说明);

()品种来源。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9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办理:

(一)初次申领驾驶证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

(二)驾驶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提交以下材料:驾驶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

(三)驾驶证申请换证的,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四)驾驶证申请补发,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

(五)驾驶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换证、补证、注销业务。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10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一)注册登记,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人身份证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二)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 转移登记,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行驶证、登记证书。

(四)抵押登记,提交下列证明、凭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所有人身份证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八)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登记和相关业务,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11

农作物种子经营合格证的办理:

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照片两张。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


12

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

(一)法定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二)养殖区域图;

(三)养殖水域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 9 号《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13

水产苗种水产许可:

(一)法定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养殖证);

(二)亲本来源及检疫证书;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状况说明书;

(四)技术人员及检疫人员名册;

(五)水域滩涂养殖证。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


14

渔业船舶登记:

申请渔业船舶船名核定:

(一)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养殖渔船应当提交渔业船舶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三)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提交农业部同意租赁的批准文件;

(四)申请变更渔业船舶船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国籍登记: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七)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 年 第 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 年 第 8 号)




15

国内异地运输水产苗种检疫:

查验(一)《水域滩涂养殖证》;

(二)《水产养殖生产记录》;

(三)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16

渔业捕捞许可: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17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农业农村部〔201879号令



仅依据上级文件实施0

1



自行设定实施0

1



无依据实施0

1



公告清单继续实施共17

依法继续

实施17

1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七)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可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八)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九)受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四)、(五)、(六)、(七)、(八)项纸质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县、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云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实地核查表及核查报告;

(二)经营者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云农种植〔2018〕21号《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














(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云农种植〔2018〕21号《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

2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设施设备清单;

()管理制度文本;

()人员情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4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设施设备清单;

()管理制度文本;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七条

5

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七条

6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7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8

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申请表;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本办法的基本条件详细说明);

()品种来源。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9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办理:

(一)初次申领驾驶证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

(二)驾驶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提交以下材料:驾驶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

(三)驾驶证申请换证的,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四)驾驶证申请补发,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

(五)驾驶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换证、补证、注销业务。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10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一)注册登记,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人身份证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二)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 转移登记,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行驶证、登记证书。

(四)抵押登记,提交下列证明、凭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所有人身份证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八)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登记和相关业务,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11

农作物种子经营合格证的办理:

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照片两张。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

12

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

(四)法定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五)养殖区域图;

(六)养殖水域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 9 号《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13

水产苗种水产许可:

(六)法定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养殖证);

(七)亲本来源及检疫证书;

(八)生产条件和设施状况说明书;

(九)技术人员及检疫人员名册;

(十)水域滩涂养殖证。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

14

渔业船舶登记:

申请渔业船舶船名核定:

(五)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六)养殖渔船应当提交渔业船舶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七)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提交农业部同意租赁的批准文件;

(八)申请变更渔业船舶船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十)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2)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十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十三)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十四)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十五)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十六)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十七)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十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国籍登记:

(十)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十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十三)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十四)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十五)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十六)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十七)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十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 年 第 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 年 第 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 年 第 8 号)





15

国内异地运输水产苗种检疫:

查验(一)《水域滩涂养殖证》;

(四)《水产养殖生产记录》;

(五)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16

渔业捕捞许可:

(六)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八)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九)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修订)






17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农业农村部〔201879号令

仅依据上级文件继续实施0

1



不再继续实施或建议取消实施统计

公告清单取消实施的证明共

0

序号

取消证明事项的内容

取消实施的文号


建议上级取消证明事项共

0

序号

建议取消证明事项的内容

提出建议的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