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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83-3/20250430-00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消费警示 发布日期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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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市场监管局关于禁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告诫书

各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各经营主体告诫如下:

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三、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食品店、烧烤店等酒类商品销售点需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标志,主动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经营者难以判明酒类购买者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四、不得发布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广告。

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严禁“无底线”营销食品。

六、严禁经营不符合标准,或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的“三无产品”,以及过期、变质商品。

七、严禁销售存在物理危害、化学危害的玩具产品、学生用具,严禁销售列入3C目录管理而未获得3C认证的儿童玩具,严禁生产或销售伪造、冒用3C证书及标志的儿童玩具等商品。

八、相关经营主体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各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广大群众如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请及时拨打“12315”或到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

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要从自身做起,不让未成年人代买酒类商品,帮助未成年人远离酒类商品,以实际行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