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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73430283-3/20260721-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6-07-21 |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 | |
2 | 对登记注册事项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第八章;7.《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
3 | 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2.《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
4 | 广告活动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代言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 | |
5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 | |
6 | 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假冒专利行为检查 | 各类经营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专利执法部门 | 县级 | |
7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县级 | |
8 | 对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 | |
9 | 地理标志产品的行政检查 | 各类经营主体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县级 | |
10 | 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 | |
11 | 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 | |
12 |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 | |
13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 | |
14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检查 | 药品经营、医疗器械企业和使用单位及化妆品经营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及上级本级通知要求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 | |
15 | 对价格行为的检查 | 各类经营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2.《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五条;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六条、第七条;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四条;5.《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发〔1999〕27号)在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 | |
16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06.27修订)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 | |
17 | 对直销行为的检查 | 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 1.《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2.《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 | |
18 |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检查 | 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 |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 | |
19 | 对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 | |
20 | 涉未成年人保护的检查 | 各类经营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 | |
21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检查 |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 | |
22 | 对产品质量的检查 | 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及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
23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2.《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3.《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十一条。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
24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市场主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
25 |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获证组织、市场销售ccc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
26 |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获证组织成品仓库内的待售产品或市场销售的有机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有机认证产品获证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
27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十五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5.《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
28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检查 | 各类经营主体、事业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3.《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九条;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5.《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
29 | 对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订)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五条、第九条第一项;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四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项。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
30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查 | 法定及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24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修改)第十四条、第十八条;5.《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修改)第十八条。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
31 | 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的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
32 | 对能源计量的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七十四条;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3.《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
33 | 对能效标识、水效标识计量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三条;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六条;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十八条;4.《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
34 | 对标准制定、实施的检查 | 企业、社会团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十二条。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