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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694092E8-/2020-0812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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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020年,县卫健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市委四届七次全会、县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调研云南时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及重要讲话精神,以党的建设为引领,以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为主线,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健康脱贫攻坚战和第四轮防艾人民战争,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公平高效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全县卫生健康服务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一、2020年卫生健康工作取得实效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效。一是疫情防控措施得力。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卫生健康系统认真落实各级防控措施,县乡村三级医务人员认真落实防控责任,强化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重点加强省外和境外入昌人员的排查管控工作,严防疫情输入,抓实复工复产复学复业工作及重大会议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云南健康码”扫码登记和加强对重点场所排查管理。二是医疗救治规范有序。成立县级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治专家组、医疗救治巡回专家组、预备队、医疗支援队,根据需求及时调度专家力量支援诊治能力薄弱的下级医院,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医务人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鉴别诊断、治疗、防护、疫情报告等防控和个人防护能力,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准备。目前,累计线索排查311人,开展流调226人,采取医学隔离观察181人、居家隔离观察97人,累计采样789份(含海鲜产品),结果均为阴性,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疑似病例2例,没有确诊病例发生。先后组建了“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采样应急队伍130人”“新冠病毒核酸应急检测队伍30人”“新冠肺炎应急医疗队伍30人”,对应急采样、监测、医疗队伍人员进行培训。

(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一是持续深入推进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由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医院牵头的医共体建设。二是按要求落实《保山市落实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经验 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昌宁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三是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医共体建设、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康扶贫、中医药服务等为重点,适时推进改革,医服务价格调整补偿在80%以上。四是按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要求,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昌宁天和医院已完成章程制定工作。五是持续推进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落实《昌宁县人民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昌宁县人民医院按试点方案,认真贯彻“两个允许”要求,确定医院总体薪酬水平,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控制在本院职工薪酬水平2.5倍以内,建立以工作量、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医保控费、满意度、医院整体效益升降情况考核机制,结果与分配挂钩,按月考核执行。六是全面加强综合监管。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2020年,受理行政许可及培训合格证1352件,查办行政处罚案件72个,罚款28.75万元。

(三)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一是健全完善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县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建设全面复工,新开工项目3个(县人民医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县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县疾控中心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能力提升改造和设备补充项目),正在进行项目前期申报8个,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682万元,预计年底可完成投资12000万元任务。二是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多渠道加强人才引进,年内校园直接招聘人员4名,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大幅增加名额面向全国招聘优秀高校毕业生20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加强在职人员培训培养,年内全县卫生健康系统选派医务人员45人次外出进修培训,进行短期培训215人次。认真抓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工作,年内培养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10人,分配安置6名。申报“万人计划”3名通过市级审核,1人通过省级审核参加全省答辩评比,目前正在开展第二届“茶乡名医”评选工作,计划评选第二届“茶乡名医”3名。

(四)健康扶贫工程深入推进。一是全县“三个一工程”全面达标,“三合格”医疗技术人员全部配齐,“三条线”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县人民医院2017年通过评审成为全省首批20个提质达标县之一。12个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达标率100%,全县共有注册全科医师103人,确保每个乡镇1人以上,全县共有执业(执业助理)医师551人。124个村(社区)卫生室达到60平方米以上标准,设有四室,配齐四种设备,配备乡村医生419人,均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每个村卫生室均有1名以上合格乡村医生执业,每个村卫生室配备药品均80种以上。二是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全县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和开通“一站式一单式”即时结报,做到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消除“手工报账”和“群众跑腿”。三是加大大病专项救治力度。按照“一人一档一方案”的要求,截至2020年9月底,累计对1553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6种大病患者进行大病专项救治,其中正在救治1266人,救治终结286人,救治率100%。对符合手术条件的70名建档立卡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救治,救治率100%。四是持续优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优先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签约服务对象,保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点人群和重点病种提供签约服务,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截至9月底,共组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216个,签约医生574人,团队成员1258人,签约138077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四种慢病”患者签约履约率100%。五是强化对风险点、边缘易致贫户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建立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监测工作台账,及时动态系统筛查监测预警对象,协调各部门并将其纳入医疗救助农村低保补助、临时生活救助、慈善救助等范围,给予救助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使其不影响基本生活。

(五)公共卫生服务不断优化。一是传染病疫情总体平稳。截至目前,全县无甲类传染病报告,无因防控不力引起的传染病暴发流行,传染病发病率147.86/十万,较去年同期下降162.41%,死亡病例1例(艾滋病),死亡率0.28%。二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规范有效。截至目前,全县无重大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县示范小学水痘聚集性病例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无重症和死亡病例,未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是预防接种规范管理取得实效。全县0-6岁儿童以乡镇为单位常规疫苗报告接种率均达95%以上,疫苗针对疾病得到有效控制。四是消除疟疾及消除麻风病、碘缺乏病危害成果持续巩固,结核病和慢性病防控成效明显。全县无新增疟疾病例和麻风病患者,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96%。全县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92.14%,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87.5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97.37%。五是妇幼健康水平趋于平稳。截至目前,全县无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率为5.98‰、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7.82‰,新生儿死亡率3.68‰。六是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讲爱国卫生历史,传播健康知识,整治脏乱差,全面巩固省级卫生乡镇、省级卫生村创建成果。扎实开展七个专项行动,落实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全覆盖专项行动,配合参与清垃圾、扫厕所、勤洗手、净餐馆、管集市、众参与。截至目前,全县共悬挂公示栏835块,建成省级卫生乡镇8个、卫生村81个,完成田园镇勐廷社区、新华社区和龙泉社区省级卫生村县级复审,提升改造洗手台204个,新建58个,卫生厕所提升改造20座。累计参加活动月3.659万人次、投入资金9.97万元、发放各类宣传材料5.7万余份、开展健康知识讲座46余次、清除垃圾300余吨、环境消毒28万余平方米、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750余处。七是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报告职业性尘肺病18 例,已随访到17(失访1例) 例,死亡3例,存活13 例,督促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14 份。八是防艾人民战争全力推进。截止9月底,全县感染者发现率85%、治疗率为89.5%、治疗成功率97.6%,无母婴传播和经输血传播。

(六)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一是医院创等达标工作迈出新步伐。目前,县人民医院晋级三级综合医院医接受省级评审专家评审,县中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接受省级评估验收,柯街、卡斯、耈街三家中心卫生院达到国家推荐标准,勐统中心卫生院达到云南省一级甲等标准,大田坝、湾甸、翁堵、珠街4家乡镇卫生院等级医院创建已接受市级验收。二是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全县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已建成3个(县人民医院眼科,县中医医院针推科、骨伤科),正在建设3个(县人民医院普外科、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补短板”培育项目3个(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儿科、消化内科)正在建设中。胸痛中心、卒中已通过省级验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已通过市级现场评审。三是切实提高基层常见病、慢性病诊疗能力。以基层医疗机构能力提升行动为抓手,昌宁县创建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通过省级验收,柯街中心卫生院慢性病管理中心及心脑血管救治站已通过市级验收、耈街中心卫生院心脑血管救治已通过省级验收,大田坝镇卫生院心脑血管救治已通过市级验收,耈街、卡斯、大田坝、珠街、湾甸、翁堵、鸡飞、更戛8家乡镇卫生院慢性病管理中心已通过市级验收。四是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县人民医院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保山市人民医院签订了对口帮扶责任书,县中医医院与复旦大学附属闵行医院签订了对口帮扶责任书。目前,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第九批援滇医疗对已对县人民医院开展支援工作,复旦大学附属闵行医院第二批援滇医疗对已对县中院医院开展支援工作。

(七)中医药事业加快发展。一是提升县级中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加强中医医院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及急诊急救能力提升,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县中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接收省级评审专家验收。二是中医药服务实现了县、乡、村三级网络的覆盖,100%的乡镇卫生院成立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均能够规范开展8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100%村卫生室设立中医室,能够规范开展4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继续巩固全国基层中医药先进单位的创建成果。三是推进基本公共卫生中医药服务项目。继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中医药服务项目,加强老、幼、慢病等人群的健康管理。四是完成中药资源普查工作野外普查阶段。目前,完成样地调查11个乡镇,采集286个药用物种,压制1144个标本,收集重点中药材20种,调查栽培种植7种,涉及鸡飞镇、大田坝镇、漭水镇、温泉镇、卡斯镇、柯街镇6个乡镇样地普查,民间中医药访谈10人,处方72个。

(八)人口家庭发展扎实有效。一是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优化生育登记服务,加强家庭发展促进工作,鼓励群众按政策生育,全面兑现国家、省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截至9月底,全县总人口355856人,比年初增加429人。全县出生1991人,同比减少231人,出生率5.60‰,自然增长率0.85‰,出生婴儿性别比106.11。施行各种计生手术1098例,完成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487对夫妇,审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22户,其中农村家庭办证186户。审批、申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金201人、教育奖学金2005人、奖励扶助1957人、特别扶助(子女伤残、死亡家庭)285人、特别扶助(其他家庭)315人、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18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资助24545人、独生子女保健费1385人,涉及资金1015.818万元。审核、确认农村独生子女中考升学加分367人、高考升学加分304人。二是建立完善管理和服务并重的医养结合体系。将医养结合、康养结合、旅养结合的健康养老产业纳入年度工作重要内容,完成现有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可行性调查,提升健康养老服务功能,落实打造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牌”各项措施。

(九)党的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持续加强。一是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任务,切实抓好主题教育各项工作。着力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切实加强思想理论武装,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和理论素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真正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守正确政治方向的坚强战斗堡垒。二是坚持严字当头,持续深化纠“四风”工作,扎实开展医疗卫生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整治行动,构建长效工作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环境和干净清朗的行业作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开展以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套骗医保重点的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积极推动行业自律,教育医务人员坚守职业操守,以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术,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作出新贡献。

二、2021年及“十四五”期间工作思路

(一)2021年工作思路

1.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精神,大力弘扬“生命至上、举国同心、舍生忘死、尊重科学、命运与共”的伟大抗疫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慎终如始、再接再厉,为夺取抗疫斗争全面胜利。二是卫生健康系统作为疫情防控主责部门,牢固树立主责主业意识,保持高度紧张、如履薄冰的工作状态,慎终如始、严阵以待,全力以赴抓好“外防输入”各项工作。充分汲取瑞丽市疫情防控、盈江县实验室检测标本假阳性以及近期发生的青岛市胸科医院疫情防控经验教训,认真研判院内交叉感染、医护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职业暴露、医疗废弃物、标本转运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管方面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三是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救援体系,针对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重大疫情,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治救援、事后恢复、物资保障等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要紧紧围绕“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目标,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运用,强化各级疾控机构的信息收集、分析、利用能力,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处置能力。要加强疾控机构实验室能力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健全突发急性传染病大流行应对预案体系,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与保障等关键点专项子预案。强化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完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资源区域布局,加大对传染病医院的投入,加强人才队伍、感染性学科和院前急救体系建设,提高传染病疾病的诊疗能力和公卫医师等相关医务人员待遇。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防控能力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健全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要健全重大疫情应急物资保障制度,科学调整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能力。扎实开展七个专项行动,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引导全社会形成健康文明新风尚,健全完善常态化、长效化疫情防控体制机制。

2.抓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一是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落实医管委成员单位职责,完善医院管理体制,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医保体系支付方式,提高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做好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和推进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形成监管工作合力,全面落实综合监管各项任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遏制过度检查、治疗行为,推进临床实验室管理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规范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持续改进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持续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加大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安全保卫措施,坚决打击医闹和伤医事件,维护医务人员尊严和生命安全。二是巩固提升脱贫成效。抓好“三落实、四不摘”主体责任,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常见病、多发病、部分危急重症的诊疗能力,进一步增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强,村卫生室建设全部达标,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能够满足当地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三是继续巩固中医药创建成果。推进县中医医院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项目,规范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等重点科室,提升中医急诊急救能力。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营造中医药浓郁氛围。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举办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继续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完成国家数据库要求的46个样地调查工作,撰写普查工作报告,制定全县中药资源目录。四是健全和完善“一老一小”照护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要建立完善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要针对不愿生、不敢生等阻碍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难题,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儿机构,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落实《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纲要(2019-2022年)》,围绕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推进卫生健康与旅游、体育休闲、养生养老、食品等产业融合,推进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落地,打造世界一流的“健康生活目的地牌”。不断提升妇幼健康水平。健全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网络,持续巩固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提高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将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控制在较低水平,推进妇女生命全周期和儿童生长全过程健康管理。

(二)“十四五”规划工作

1.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以健康中国战略为统领,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上级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坚持推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坚持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坚持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坚持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推进地方卫生健康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2.总体目标。到2025年,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更加突出,优势更加显现,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发展格局更加广泛,健康城市、健康城镇、健康乡村和健康细胞创建有序推进,人民群众自主健康的防治意识进一步增强,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全面开展,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基本建成。卫生健康资源进一步优化,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新时代卫生健康科技与信息化等技术充分利用,争取卫生健康发展方式与服务模式有较大转变。人民群众更高水平的健康服务需求得到更好供给,身体素质进一步增强。人均预期寿命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千人口床位数≥7,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2.5,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3,婴儿死亡率≤6‰,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9‰,孕产妇死亡率≤18/10万。

3.主要措施。一是积极推进健康建设。加快实施健康行动。坚持全民参与,推进社会共建共享,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实施健康知识普及、合理膳食、全民健身、控烟、心理健康促进、健康环境促进、中医药健康促进、妇幼健康促进、中小学健康促进、职业健康保护、老年健康促进、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癌症防治、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糖尿病防治、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等16个具体行动,健全全社会落实预防为主的制度体系。引导群众建立正确健康观,加强早期干预,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延长健康寿命。加强健康教育能力建设。建立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健康促进与教育体系。全面推进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建设,加强健康教育队伍服务能力,完善健康影响因素监测与评价体系。创新健康教育新方式,科学普及健康知识,做好健康信息发布,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提高健康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提升健康教育工作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发展短板。按照医院整体规划更加科学,医疗流程更加规范,配套设施更加完善,内部环境更加优美,服务群众更加便捷的发展思路,补齐医疗卫生基础短板。目前上报拟申请纳入国家、省“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规划28个项目,规划总投资67.04亿元。二是加强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建设,完善传染病监测网络和预警能力(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核酸检测等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落实寄生虫病诊断实验室网络建设,健全寄生虫病监测系统。加强基础建设、购置更新设备,提升人员队伍素质,全面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从加快体系建设、强化优质服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服务模式和补齐短板5个方面综合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立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的服务体系,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开展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树立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卫生应急“一体两翼”的发展思路,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三是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医院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卒中、创伤急救、胸痛等中心建设,重点提升儿童、重症医学、母婴危重救治、康复、精神病等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全县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优质服务,大力提升基层门诊、急诊急救、住院、检查检验、中医药、康复等医疗服务能力,按照国家“优质服务基层行”基本标准要求提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继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优先支持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为乡镇卫生院装备或更新DR、B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救护车等设备;为村卫生室配备基本的诊疗设备。扶持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建设。在乡镇卫生院选择一些符合政策要求、医疗风险较低、服务人群较大、易推广高效益的特色科室重点建设。进一步完善职工周转房、食堂、体育设施等生活配套设施条件。改善医疗服务和质量。优化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充分发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预约诊疗、优化流程、付费结算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实施日间手术、临床药事服务、志愿服务等便民利民的措施。深入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全县临床实践和护理技能大比武,强化三基培训和远程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综合素质。大力推行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强化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四是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强重大疾病联防联控,全面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责,做好重大疾病的监测检测工作,提高重大疾病筛查率和规范治疗率。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进一步提高法定传染病报告率。加强艾滋病防治,做好国家第四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落实扩大免疫规划政策,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血吸虫病和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口腔卫生工作。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水平。提高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覆盖率,保持婚检率稳定,努力提高婚检质量,落实母婴安全工作措施。全面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以广大妇女儿童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为出发点,全面改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强化危重孕妇、产妇救治与新生儿救治能力,提升妇幼保健服务水平。加强职业健康工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覆盖率分别达到80%及以上和90%及以上;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及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达到85%及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及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及以上。做好尘肺病患者分类救治工作,对加入工伤保险的尘肺病患者,加大保障力度;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其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五是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按照“一体两翼五支撑”(即构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医联体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医保支付制度、医疗服务价格和财政投入等政策措施)的总体思路,构建更加成熟定型的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公立医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深化三医联动改革,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社会慈善等衔接配合,努力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网。深化药品全流程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措施,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推进监管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规范、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长效机制。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六是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围绕实施中医药强县战略,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药资源保护,支持中药材种植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区域化生产,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发挥中医药的优势特色,逐步将中医“治未病”纳入社区健康医疗服务范围。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29日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 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