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01526407-6/20260701-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 | 发布日期 | 2026-07-01 |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6〕52号)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21〕24号)、《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6〕4号)文件要求,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6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720元/人·年提高到7008元/人·年,提高了288元/人·年。A类低保补助水平从560元/人·月提高到584元/人·月,人均提高24元/人·月;B类低保补助为350元/人·月提高到360元/人·月,人均提高10元/人·月;C类低保补助为300元/人·月提高到305元/人·月,人均提高5元/人·月。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6年,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44元/人·月提高到768元/人·月,提高了24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26年,全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999元/人·月,提高了31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1100元/人·月,提高了100元/人·月。
(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85元/人·月(提高50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43元/人·月(提高25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26元/人·月(提高15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96元/人·月(提高9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14元/人·月(提高5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5元/人·月(提高3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6年,全市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201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400元/人·月,增长3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6月30日前完成提标,同时将新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切实把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做实做细,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各乡(镇)要认真动态复核,及时调整补助档次;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照料护理档次,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新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昌宁县民政局 昌宁县财政局
2026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