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387470-X/20260420-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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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应急管理局对昌宁县喜顺烟花爆竹店主要负责人徐飞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6224日对你单位昌宁县喜顺烟花爆竹店私自变更经营场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徐飞于2026年2月16日下午,将原本存储在零售点的50余箱烟花爆竹临时摆放在茶艺坊19-7幢自家洗车店内销售。当晚23时,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截止检查发现时,搬到洗车店内的烟花爆竹未销售,无盈利,已当场进行了整改

以上行为,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1000.00元(大写:壹千圆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昌宁县支库 (账号:241604xxxxxxxxx(账户名:昌宁县财政局))/□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宁县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