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6414-8/20261104-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公共文化服务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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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宁县墭苑大酒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文综罚字〔2026〕7号

当事人:昌宁县墭苑大酒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4MA6M1YWAIC)

经营者:张阿燕

经营地址: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宝达路北侧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查明昌宁县墭苑大酒店单次接纳多名未成年人情节严重且发生违法所得的情况属实。

2026年10月9日,昌宁县公安局移交我局《公安提示函》(昌公提示函〔2026〕38号),主要内容为:“2026年10月4日,我局田园派出所接匿名举报,称:昌宁县墭苑大酒店KTV有未成年人唱歌消费,现将该线索报你单位,请对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如下:李杰婷,在墭苑包房“607”消费、赵佳佳在墭苑包房“607”消费、杨慧云在墭苑包房“603”消费共查获14名未成年人在昌宁县墭苑大酒店唱歌喝酒消费。昌宁县田园派出所于2026年10月12日提供我局的当晚(2026年10月4日晚)进行检查时相关取证照片9张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全过程刻录光盘1张等相关证据材料。

2026年10月1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对昌宁县墭苑大酒店涉嫌接纳未成年人案进行调查核实,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2026年10月15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昌宁县墭苑大酒店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检查勘验发现:一是昌宁县墭苑大酒店位于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宝达路北侧,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处于未营业状态,该娱乐场所共六层,共设有包房38间,其中《娱乐经营许可证》中文化主管部门核定18间(一楼大堂、二楼9间、三楼9间共有18间),但可正常使用只有12间,其中:一楼为大堂(收银台),二楼设有包间9间,可正常使用6间,三楼设有包间9间,可正常使用6间,四楼设有包间7间,五楼设有包间6间,六楼7间,因四楼、五楼、六楼的包房是后期改扩建并进行专修之后未通过消防部门验收,未取得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娱乐经营许可,不可作为营业性使用,均处于未使用状态(四楼、五楼、六楼共20间包间长期处于关锁状态,未进行营业使用);二是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入口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4MA6M1YWAIC),经营者:张阿燕,经营范围: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活动、烟草制品零售;发证时间:2026年4月20日;《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0524160064)名称:昌宁县墭苑大酒店,经营范围:歌舞娱乐场所,有效期:2025年06月19日至2027年06月18日;文化主管部门核定该场所包房数18间,使用面积:1230.04平方米;《公众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昌公消安检字[2017]第0002号);《卫生许可证》(昌卫公XK字[2026]第0039号)。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昌宁县墭苑大酒店获得市场准入资质且准入资质均在有效期内,昌宁县墭苑大酒店是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所有证照都按要求悬挂在场所一楼收银台左侧楼梯通道的显著位置。经营场所入口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等标识;三是执法人员向场所管理人员李中林呈现公安机关提供我局的“墭苑娱乐上班群”(微信群截屏)的2026年10月4日订房表,李中林现场确认当晚共开包房8间,其中贵宾房3间(“607”、“608”和“802”),微信订房5间(“603”、“605”、“609”、“805”和“806”)。四是执法人员在昌宁县墭苑大酒店管理人员李中林的陪同下进入该场所的视频监控室,依法查看该经营场所2026年10月4日晚20时00分至2026年10月4日晚23时00分的监控视频,并现场指认监控画面里当晚20时17分17秒两名未成年人(女)进入吧台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女)扫码支付包房费用的画面和指认监控画面里当晚21时08分09秒8名未成年人(2女6男)进入吧台其中一名未成年人(男)扫码支付包房费用的画面属实,并承认公安机关向我局提供的在21时21分10秒未成年人杨慧云向服务人员(张胜清)预定包房(“603”包房)的相关二维码收款凭证和订房记录截屏共2份2页的证据属实。管理人员李中林对以上监控视频证据和微信订房截屏予以认可,并确认当晚共有3伙未成年人(杨慧云通过微信与酒店服务人员预订包房“603”、李杰婷通过微信向酒店服务人员预订包房“607”、当晚21时08分09秒8名未成年人(2女6男)进入吧台其中一名未成年人(男)扫码支付,工作人员安排包房“608”)开了3间包房的事实(“607”、“603”和“608”)。五是执法人员对监控室存储的2026年10月4日晚20时至2026年10月4日晚23时(共计时长3时00分00秒)的监控视频进行拷贝留存;六是在昌宁县墭苑大酒店管理人员李中林的陪同下,现场指认2026年10月4日晚未成年人消费的包间为二楼“607”包房、二楼“603”并承认二楼“608”包房消费的也属未成年人;七是执法人员向昌宁县墭苑大酒店现场调取2026年10月4日晚的二楼“607”包间和二楼“603”包间的消费明细,管理人员李中林现场主动提供并说明当晚二楼“607”包间、二楼“603”、二楼“608”包间订房过程。场所负责人候江现场出示微信收款记录,并认可3间包房消费金额均为壹佰贰拾捌圆整(¥:128.00元),共计收款叁佰捌拾肆圆整(¥:384.00元);八是执法人员向昌宁县墭苑大酒店当场下发《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昌)文综改字〔2026〕第7号〕1份。李中林对以上现场检查(勘验)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现场予以签字确认。

2026年10月23日晚,昌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依法对未成年人赵佳佳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和对未成年人赵佳佳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2026年10月23日晚,昌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依法对未成年人杨慧云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和对未成年人陈欣羽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于2026年10月24日上午,昌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依法对未成年人赵思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经调查询问,四名未成年人对进入昌宁县墭苑大酒店消费的事实承认属实。

2026年10月26日,昌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昌宁县墭苑大酒店委托代理人李中林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7页,委托代理人李中林对单次接纳多名未成年人并发生违法所得的事实予以认可。在调查询问取证过程中,未成年人赵佳佳、杨慧云、陈欣羽、赵思冉和委托代理人李中林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及执法记录仪拷贝的音频视频予以确认。

2026年10月26日,昌宁县墭苑大酒店委托代理人(李中林)对本机关获取的相关证据给予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中:当事人提供的: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1 页、《公众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1页、《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经核实昌宁县墭苑大酒店获得市场准入资质且准入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可认定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昌宁县墭苑大酒店是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2. 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获取《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对未成年人赵佳佳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对未成年人杨慧云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对未成年人陈欣羽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和对未成年人赵思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赵佳佳、杨慧云、陈欣羽、赵思冉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4页和昌宁县墭苑大酒店委托人代理人李中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7页、2026年10月4日晚二楼“607”包房、二楼“603”包房和二楼“608”包房消费清单(微信执法凭证截屏3份3页)等证据材料,可认定该场所单次接纳多名未成年人并场所违法所得事实。3.公安机关提供我局的14名未成年人户籍信息1份2页和取证照片9张及执法记录仪拷贝的音频视频光盘1张等相关证据材料,可认定未成年人在该场所唱歌喝酒消费的事实。

以上事实证据,可认定2026年10月4日晚进入昌宁县墭苑大酒店二楼“607”包房、二楼“603”包房和二楼“608”包房是多名未成年人在场消费的情况属实,且场所管理人员李中林于10月26日提供的当晚《营业日报表》即订房记录、二楼“607”包房和二楼“603”包房和二楼“608”包房的消费清单并予以确认,认定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单次接纳多名未成年人且有违法所得叁佰捌拾肆圆整(¥:384.00元)的事实成立。

根据以上证据,昌宁县墭苑大酒店接纳未成年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之规定。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本机关认为,该场所不属于《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之规定。

结合本案案情,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九)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之规定。

该场所的经营行为无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知歌舞娱乐场所属于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经营性场所,未严格落实入场身份核验、未成年人禁入管理规定,违规放任多名未成年人滞留消费,存在重大经营管理漏洞。该违法行为极易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价值观养成造成不良影响,扰乱文化市场合规经营秩序,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情节属实。

鉴于昌宁县墭苑大酒店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态度端正。现对昌宁县墭苑大酒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肆圆整(¥:384.00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柒佰陆拾捌圆整(¥:768.00元);2、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开始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限为2026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2月3日止。停业整顿期间,不得营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昌宁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11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