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6414-8/20260213-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公共文化服务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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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宁束河娱乐中心)

当事人:昌宁束河娱乐中心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4MABU6F796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文波

住所(住址等):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查明昌宁束河娱乐中心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属实。

经本机关负责人于2026年1月26日批准立案调查,指派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调查情况如下:

2025年10月30日省委政法委下发《关于印发<云南省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点案件清单>(2025年第二批)》的通知,将该案件作为升级重点复盘案件。2026年1月13日接到县“利剑护蕾·清源”专项办电话通知,该案件作为升级重点复盘案件,要求就主管单位未对涉案的三家娱乐场所(昌宁县金烨娱乐城、昌宁县哎木柒娱乐中心、昌宁束河娱乐中心)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再次进行分析复盘。县文化和旅游局高度重视,安排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再次启动全面复盘工作,2026年1月21日,在县政法委牵头帮助协调下,获悉当事人张某某已回到保山隆阳区。

了解到基本情况后,执法大队于2026年1月22日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并于2026年1月23日15:00到保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询问室制作涉案未成年人张春红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由于案发时张春红只有17岁零2个月,属于未成年人)。调查结果显示:张某某于2025年1月16日确实到过3家娱乐场所(昌宁县金烨娱乐城、昌宁县哎木柒娱乐中心、昌宁束河娱乐中心)。基于以上原因执法大队建议对该案进行再次立案调查,提请局班子会,同意对该案进行再次进行立案调查。

昌宁县公安局向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供了张春红(未成年人)户口证明原件证据材料共1份5页,

2026年1月2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依法进一步调查核实,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2026年1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昌宁束河娱乐中心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检查勘验发现:一是该场所处于未营业状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入口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4MABU6F796C);《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编号:530524160100)名称:昌宁束河娱乐中心;经营范围:歌舞娱乐场所;有效期:2024年02月22日至2026年02月21日;《公众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昌公消安检字[2022]第0017号);《云南省特种行业备案查询回执》(备案编号:云共治备字[2024]第530524040004号),经执法人员核实昌宁束河娱乐中心获得市场准入资质且准入资质均在有效期内,昌宁束河娱乐中心是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所有证照都按要求悬挂在场所内入口显著位置。在场所入口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等标志;二是执法人员在管理人员(经理)刘杰的陪同下进入该场所的监控视频室,依法查看该经营场所2025年1月16日晚至2025年1月17日凌晨的监控视频,由于案发的时间较长(一年零15天),监控视频已被覆盖,主机显示回放失败(视频储存期为1个月),执法人员只能调取2025年11月07日至2026年1月29日的监控视频;三是管理人员(经理)刘杰在执法人员的陪同下,现场指认2025年1月16日晚,未成年人张春红进入过的包房为“ V816”;四是经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该场所当晚未发生违法所得情况(证据支撑及说明);五是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获取现场拍照取证照片共计18张、对昌宁束河娱乐中心委托代理人刘杰的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委托代理人刘杰现场予以签字确认。

2026年1月30日,昌宁束河娱乐中心委托代理人刘杰对本机关获取的以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中:当事人提供的: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公众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1页。经核实昌宁束河娱乐中心获得市场准入资质且准入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可认定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昌宁束河娱乐中心是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2. 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获取的未成年人张春红《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张春红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和昌宁束河娱乐中心委托代理人刘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等证据材料,可认定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情况属实;3.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情况材料及未成年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共1份共5页。昌宁束河娱乐中心委托代理人刘杰对未成年人进入昌宁束河娱乐中心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可认定2025年1月16日晚,未成年人进入昌宁束河娱乐中心V816包间的情况属实,但期间未发生违法所得的事实成立。

根据以上证据,昌宁束河娱乐中心接纳未成年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本机关认为,该场所不属于《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经调查取证,该场所未产生违法所得的,无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之规定,并参照《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2026年2月5日,本机关案件承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本案进行集体讨论。

结合本案案情,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鉴于昌宁束河娱乐中心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交代、态度端正。现对昌宁束河娱乐中心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圆整(¥1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昌宁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