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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4-8/20260127-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公共文化服务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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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宁县勐统镇景然量贩娱乐会所)

当事人:昌宁县勐统镇景然量贩娱乐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4MA6NM57A9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候应莲

住所(住址等):保山市昌宁县勐统镇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查明昌宁县勐统镇景然量贩娱乐会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属实。

经本机关负责人于2025年12月12日批准立案调查,指派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调查情况如下:

2026年1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8张、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在昌宁县勐统镇景然量贩娱乐会所法定代表人(候应莲)和负责人(禹舜)的陪同下对2025年1月22日晚至1月23日凌晨之间的监控视频进行调取,此时间段的监控视频已被覆盖,显示回放失败(只可调取2025年12月14日只2026年1月9日的视频内容,因该场所的监控视频只能存储1个月);昌宁县勐统镇景然量贩娱乐会所负责人禹舜向执法人员现场指认未成年人当晚消费的二楼VIP8168包间。昌宁县勐统镇景然量贩娱乐会所法定代表人候应莲和负责人禹舜予以签字确认。

2026年1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昌宁县勐统镇景然量贩娱乐会所负责人禹舜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案件调查期间,本机关执法人员获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公众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候应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禹舜)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公众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获悉未成年人在昌宁县勐统镇景然量贩娱乐会所二楼VIP8168包房发生消费记录(微信收款截屏凭证)复印件1份,微信收款截屏显示消费贰佰玖拾捌圆捌角陆分(¥:298.86元)整,即产生违法所得情况。

2026年1月9日,勐统派出所出具未成年人鲁志帆户口证明原件1份;2026年1月13日,我局邀请县关工委工作人员(杨凌云)的陪同下在昌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现场制作未成年人鲁志帆微信电话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共4页。并刻录光盘一张(时长:33分25秒)。

2026年1月14日,昌宁县勐统镇景然量贩娱乐会所负责人(禹舜)对本机关获取的证据给予确认。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中:当事人提供的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1页、《公众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1页,经核实昌宁县勐统镇景然量贩娱乐会所获得市场准入资质且准入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可认定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昌宁县勐统镇景然量贩娱乐会所是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2.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获取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场所负责人禹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未成年人鲁志帆《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勐统派出所出具的鲁志帆户口证明1份1页等证据材料可认定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情况属实;3.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交的案件情况材料及未成年人户籍信息和《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共6份共32页,可认定2025年1月23日凌晨进入昌宁县勐统镇景然量贩娱乐会所(VIP8168包房)的为2名未成年人行为属实,场所负责人提供的当晚的微信收款凭证(微信收款截屏)认定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违法所得贰佰玖拾捌元捌角陆分(¥:298.86元)整。

根据以上证据,昌宁县勐统镇景然量贩娱乐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根据以上证据,昌宁县勐统镇景然量贩娱乐会所接纳未成年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之规定。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本机关认为,该场所不属于《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2026年1月19日,本机关案件承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本案进行集体讨论。

结合本案案情,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鉴于昌宁县勐统镇景然量贩娱乐会所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交代、态度端正。现对昌宁县勐统镇景然量贩娱乐会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贰佰玖拾捌元捌角陆分(¥:298.86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圆整(¥1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昌宁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