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4-8/20250520-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公共文化服务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5-20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昌宁县奈斯酒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4MA6PPJJQ2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曾树清
住所(住址等):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宝丰社区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查明昌宁县奈斯酒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且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情况属实。且发生壹佰贰拾圆(120.00元)违法所得情况属实。
经本机关负责人于2025年4月11日批准立案调查,指派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查明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且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情况属实,调查情况如下:
2025年4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8张、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管理人员(字良择)予以签字确认。
2025年4月18日以来,执法人员依法对昌宁县奈斯酒吧委托代理人张春刚及未成年人顾客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案件调查期间,本机关执法人员获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
印件1份(该证件已过期)、《公众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张春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通过调阅相关证据,执法人员获悉未成年人在昌宁县奈斯酒吧消费了人民币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证据支撑及说明),调查取证执法照片9张。
2025年4月30日,昌宁县奈斯酒吧委托代理人(张春刚)对本机关获取的证据进行确认签字。
以上证据确凿充分、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其中: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1页、《公众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1页,经核实昌宁县奈斯酒吧获得市场准入资质但《娱乐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无经营资质,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2.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获取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可认定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属实;3.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情况材料及未成年人户籍信息可认定2025年3月9日晚点进入昌宁县奈斯酒吧(至尊V06卡座)的消费者为未成年人。
根据以上证据,昌宁县奈斯酒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且接纳未成年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本机关认为,该场所不属于《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之规定。
2025年5月12日,本机关案件承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本案进行集体讨论。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交代、态度端正。结合本案案情,并参照《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于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圆整(¥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昌宁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5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