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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9-7/20250829-00007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交通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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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 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 保障施工安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 2024〕 2 号) 等规定,结合云南公路建设实际情况,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 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劳务合作, 适用本细则。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 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 整体结算, 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 需满足相关安全检验、操作规范及技术参数要求, 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实施进场检测检验;机械设备操作、构配件安装实施行为均纳入承包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严格履约管理。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 但必须依法进行。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 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格式文本等。负责本级实施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对州(市)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州(市)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实施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市、区)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实施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 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 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 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按

规定对承包人、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

第七条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 负责对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施工分包及劳务合作开展监理工作, 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人的资格条件、合同内容等进行审查, 对劳务合作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核实承包人与分包人本单位人员身份; 对施工分包及劳务合作的合同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 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八条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 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并督促分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 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承包人设立的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承包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九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及分包合同的约定, 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 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

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 对所分包工程的施

工活动实施全面管理。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十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其中, 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 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本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 一) 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 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 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 具有(自有或租赁) 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 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 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六) 符合行业信用管理规定, 不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责令停业, 暂扣或吊销执照, 或吊销资质证书;

2.进入清算程序, 或被宣告破产, 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 信用中国 ” 网站、“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 负面清单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印发的负面清单另行制定发布并动态更新。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 但可

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第十三条 在施工分包项目实施过程中, 因变更等原因新增工程属于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内容的, 该部分新增工程不得由分包人实施; 如新增工程不属于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内容但对分包人有新的资质要求的, 分包人应具备与新增工程相适应的资质。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分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鼓励承包人以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分包人。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参照《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 1)依法签订分包合同, 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 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 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内容报发包人书面同意, 监理人、 发包人应及时认真审查分包合同内容。分包合同审查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 一) 承包人提出分包申请。 承包人按照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 将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申请表(附件 3),报监理人审查;

(二) 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 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 拟选定的分包人的资格、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提出审查意见。监理人发现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违反有关规定及承包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向承包人指出, 并督促承包人重新与分包人拟订符合要求的分包合同;

(三) 发包人审核。 承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施工分包合同申请表及分包合同内容报发包人审核, 发包人应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 承包人应当重新签订分包合同或变更合同, 并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查。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管理, 建立对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的到位率考核等相关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 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九条 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 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劳务合作

第二十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 承包人(分包人) 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 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械、设备、器具(不限制规模), 由承包人(分包人) 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第二十一条 劳务合作企业系指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并与承包人或分包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 承担施工劳务作业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分包人) 采用劳务合作的, 承包人(分包人) 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参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 2)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劳务合作企业派驻现场的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承包人(分包人) 的统一管理。 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分包人) 在劳务合作实施前,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劳务合作申请, 由监理人进行审

查, 报发包人:

( 一)承包人提出劳务合作审批申请。 承包人(分包人)填写《云南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申请表》(附件 4), 并将拟劳务合作的内容和范围, 拟选定劳务合作企业的基本信息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投入的主要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等, 以及拟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含合同附表),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对拟劳务合作的内容和范围,拟劳务合作企业的资格情况、主要人员以及拟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进行审查,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并将审查意见报发包人备案;

(三) 劳务合作合同签订及履行。 劳务合作企业和承包人(分包人) 应参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 2)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务合作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监理人及发包人;

(四) 劳务合作合同变更。 劳务合作合同发生实质性变更的, 承包人(分包人) 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报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审查同意后报发包人。

第六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转包:

(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

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 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 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 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 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 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 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 管理费 ”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 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 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 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八)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 或者

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 管理费 ”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九)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 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 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 管理费 ”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 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

(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

(二) 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三) 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进行分包的;

(四)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 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六)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施工分包违法:

( 一)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

(二) 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 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三) 承包人(分包人) 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 一) 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 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二) 承包人(分包人) 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 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 按照交通运输部和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 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 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 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 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及云南省颁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有关要求, 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保障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 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的管理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 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相关从业单位或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人员正常的检查工作, 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5 年 5 月 12 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