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有关规定,确定昌宁县财政局为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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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有关规定,确定昌宁县财政局为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