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当前位置: 首页 >> 茶乡要闻 >> 通知公告 >> 正文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变型拖拉机通行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除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昌宁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农机〔2018〕8号)及《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21〕1号)等文件规定,对使用年限超过9年或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年未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变型拖拉机(含后传动拖拉机),一律予以强制注销报废。截至2024年12月25日,由云南省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牌照的变型拖拉机已全部公告注销,各变型拖拉机所有人、使用人应依法停止使用。

二、鉴于已注销的变型拖拉机普遍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机件老化失效等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投保相关保险,为切实防范和遏制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现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雇用、使用变型拖拉机从事生产、运输、施工、保洁等一切违法违规活动。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类项目单位一律不得在建设、运营或政府投资(补助)项目中雇用或使用变型拖拉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已注销的变型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对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变型拖拉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驾驶变型拖拉机进入城区的,将依法从严处理。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