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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7-16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昌宁县交通运输局、昌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保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总质量4.5吨以上的轻型自卸货车、轻型仓栅式货车和重型自卸货车在生产、销售、检验、维修、使用等环节存在的“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货箱(厢)、加装钢板弹簧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货车生产改装企业生产、销售“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重型自卸货车;

(二)严禁货车销售企业销售“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重型自卸货车;

(三)严禁机动车检验机构为非法改装货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严禁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车;

(五)严禁未依法取得证照企业非法改装货车;

(六)严禁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非法改装货车;

(七)严禁非法改装货车违法上道路行驶。

二、2025年5月30日前自查自纠

《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前,请广大货车生产、改装、销售、维修、检验等企业(机构),严格对照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改正涉及“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车的违法行为。对在用货车有“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箱(厢)、加装钢板弹簧片等行为的,由货运企业、货车车主自行拆除改装设备,恢复车辆原状。未整改到位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2025年6月1日至11月30日依法从严查处

2025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保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将联合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从严查处涉及“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车的违法行为。

(一)对生产、改装、销售企业(个体)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销售擅自改装货车的,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之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报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采集其检验合格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承接非法改装机动车业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货运企业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五)上道路行驶的货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技术参数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9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开展整治行动,自觉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阻挠行政执法,不得强行冲卡、拒绝检查和阻碍执法,否则,将被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涉及“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车等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附件:昌宁县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举报电话


昌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昌宁县交通运输局

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

2025年5月26日


附件

昌宁县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举报电话

昌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0875-7130919

保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0875-7131099

昌宁县交通运输局:0875-7120646

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0875-7130659

昌宁县市场监管局:0875-7130130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涉及“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车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