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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采分离”确保阳光采购

发布日期:2014-02-10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有效监督,2013年,昌宁县成立了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台了《昌宁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依法推行“管采”分离,实现政府采购“三分离”。交易中心只有招标权,无支付权;采购单位只有对采购项目的验收权,没有采购权;财政部门只能审批、监督和支付权,没有招标权,三方相互制约。执行“管采”分离制度后,县交易中心负责操作具体的政府采购业务,改变了县财政局过去那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模式,实现了人员、编制、交易场所和工作职责“四个落实”,使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能够依法监管,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全年共进场交易政府采购项目99次,成交金额7655万元,节约资金1025万元,节约达12%。(宋春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