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全面完成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县积极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提高16元,达124元,人均增长15%;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提高34元,达276元,人均增长14%。低保资金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目前,已发放补助资金2749万元。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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