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51C-/2018-1030007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大田坝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8-10-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慢性病门诊
(一)扩大部分慢性病诊断定点医疗机构
将糖尿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Ⅱ—Ⅲ期两种慢性病的诊断机构扩大到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认定,其他慢性病的病情诊断和病种认定仍按照《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保人社发〔2017〕70号)文件规定执行。参保居民申报以上两种慢性病的,须附认定病种所需确诊资料。
(二)将村卫生室(所)纳入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属的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其分支机构,视同为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经审核符合慢性病条件的城乡参保居民在全市范围内三级、二级及一级定点医院(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均可报销慢性病门诊费。
(三)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
普通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1.糖尿病;2.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Ⅱ—Ⅲ期;3.冠心病;4.甲状腺机能亢进;5.甲状腺机能减退;6.活动性肺结核;7.慢性活动性肝炎;8.癫痫;9.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10.美沙酮维持治疗。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病种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病种:1.糖尿病;2.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Ⅱ—Ⅲ期;3.冠心病;4.甲状腺机能亢进;5.甲状腺机能减退;6.活动性肺结核;7.慢性活动性肝炎;8.癫痫;9.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10.美沙酮维持治疗;11.帕金森病;12.小儿脑瘫;13.重症肌无力;14.肌营养不良;15.运动神经元疾病;16.儿童免疫缺陷。
慢性病门诊相关政策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二、普通门诊
取消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每人每日医保基金支付限额21元(含一般诊疗费)的规定,其他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