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5-X/20230714-00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招生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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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方案
根据《保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保政教发〔2023〕58号)、《保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2023〕—116)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高中学校实行招生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阳光招生”, 杜绝“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和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自愿报名原则。2023年全县普通高中招生坚持以考生为本、服务学校的思想,充分尊重考生自主选择学校、接受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的意愿。
(三)择优录取原则。按照考生所报志愿和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昌宁县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 玺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左昌英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徐加曾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成 员:沈 鑫 田园镇人民政府镇长
普安宪 漭水镇人民政府镇长
段宏毅 大田坝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建军 柯街镇人民政府镇长
孙继红 卡斯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晓波 湾甸傣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宗建平 更戛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 丹 勐统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白玲 温泉镇人民政府镇长
段生栋 鸡飞镇人民政府镇长
字永伟 翁堵镇人民政府镇长
施棋方 耈街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 明 珠街彝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昌宁一中、昌宁二中、昌宁县职业技术学校、昌宁三中、思源实验学校及各乡镇中心学校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体育局招生办,由徐加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叶兆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面统筹协调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各乡镇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县教育体育局挂包领导、各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和中学校长为副组长,各科任教师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辖区内招生工作。
三、招生计划
计划招生1900人,其中昌宁一中900人,昌宁二中1000人。县域择优计划855人,指标到校计划1045人(详见附件1、2)。
四、志愿填报
(一)填报时间
各学校于7月6日至7日组织考生登陆云南省初中升高中招生管理系统完成普通高中志愿填报;登录云南省招生考试工作网完成中职(五年制高职)志愿的填报,各报名确认点要及时组织考生进行志愿确认工作。
(二)填报要求
1.各报名确认点按《初中毕业生升学志愿表》组织考生进行志愿填报。考生在志愿栏目中可依次填报各批次学校的志愿。昌宁县第一中学、昌宁县第二中学均属于第二批次招生范围,考生可以同时填报两所学校招生志愿。
2.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考生,可同时填报中职(五年制高职)的志愿。填报办法和要求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如考生被所报普通高中学校录取,选择就读中职(五年制高职)学校,必须于7月25日前提交放弃普通高中录取的书面申请,由普通高中录取学校在云南省初中升高中招生管理系统进行考生未报到标注,经市招考办审核后做普通高中退档处理,再纳入省、市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中职(五年制高职)学校录取。
3.各报名确认点要做好志愿填报宣传动员,让考生及家长了解志愿填报步骤。严禁学校和教师强行代考生选报,志愿确认表必须由考生、家长核实签名,学校盖章后于7月25日前交县教育体育局招考办。
4.各乡镇、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招生目标责任制,完成招生计划,确保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5%。
五、招生录取
2023年保山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分三个批次完成。
(一)录取批次
第一批次于7月9日至14日,完成保山第一中学、腾冲市第一中学等省一级一等完中招生。
第二批次于7月15日至20日,完成隆阳区第一中学、保山市第八中学、腾冲市第五中学、腾冲市第八中学、龙陵县第一中学、昌宁县第一中学、昌宁县第二中学等省一级二、三等完中和施甸县一中招生。
第三批次于7月21日至25日,完成保山市其余高中学校招生。
以上三个批次录取结束,如部分学校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在7月31日前,允许学校以公开择优的方式进行自主招生,但不得招收被其他学校录取的考生。招收的考生由学校向市教育体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申报办理录取手续。
(二)录取管理
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由市教育体育局统一领导组织完成。录取期间,为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录取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录取将通过云南省初中升高中招生管理系统进行,按照考生所报的志愿顺序,分批次、分环节择优进行投档。市县招考办不受理任何考生更改志愿的申请以及招生学校更改投档指令的要求。每个批次将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按1:1的生源进行投档,投档时,同一投档环节将进行平行投档。凡经市普通高中录取办公室录取的学生,除考生本人提出放弃申请外,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档。
(三)照顾加分
1.符合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条件的考生,在普通高中录取时可享受20分的照顾加分。
2.按照云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和云南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教育照顾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给予相应的照顾加分,具体加分标准为:获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给予20分的照顾加分;获州、市人民政府表彰的,给予15分的照顾加分;获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给予10分的照顾加分。
3.根据《云南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云公政〔2018〕164号)等文件精神,公安烈士子女给予12分的照顾加分;公安英模子女给予9分的照顾加分;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给予6分的照顾加分。
4.根据《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保山市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保应急发〔2019〕12号)精神,烈士、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至四级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一类、二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时,给予享受相应的照顾政策。
5.建档立卡户家庭考生加10分。
6.户口在昌宁的世居少数民族加10分(彝族、回族、布朗族、苗族、傈僳族、傣族),其他少数民族加5分。
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可采用其中分数最高一项作为加分,不得累计加分。
(四)指标到校学生的录取
指标到校学生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结合县域内各分数段的人数和构成情况,按所报学校在县域内择优录取最低分数降低5分确定,根据分配到生源学校的指标名额择优录取,由市招考办公室按1:1进行投档,县(市、区)或招生学校进行核对录取。达不到录取条件的指标到校计划调整为县域择优计划。
(五)特长生的录取
参加过特长生专业考试的考生,方可填报昌宁县第二中学特长生志愿。根据招生计划按1:2确定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名单,专业成绩合格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择优录取。由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按1:1进行投档,县(市、区)或招生学校进行核对录取。
(六)珍珠班考生的录取
报考珍珠班考生只能填报昌宁县第一中学志愿,由学校根据家境困难、品学兼优的原则择优录取。
(七)西大班考生的录取
报西大班的考生可填报昌宁一中、昌宁二中,由学校录取择优编班。
(八)审批注册
各学校须于8月30日以前,对实际报到的新生进行学籍注册,逾期不予办理。
对于部分学校招收的外州市考生,由招生学校在考生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到考生学籍所在地办理录取手续,符合条件的考生,由考生学籍所在地(州、市)审批录取后导入云南省学籍管理系统。录取外州市学籍考生的招生学校同时需向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招考办报备所录考生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志愿信息一经确认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更改,不得公开考生的志愿信息。
(二)强化招生工作督导
县教育体育局将组织招生工作督导组,分别到16所初级中学,对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三)加大贫困救助力度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就读高中、职校的子女严格执行免学费政策。
(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及时召开县级高中招生工作部署会;对各中学副校长、教育体育局督导人员开展培训;学校及时召开学生、家长动员会,宣传相关政策。
(五)严肃招生纪律
县教育体育局加强对昌宁一中、昌宁二中招生宣传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学校要充分尊重家长和考生自主选择学校、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严禁提前招生,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严禁擅自划定、发布本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严禁招生学校采取无原则的承诺或不正当的手段引导或强迫学生填报本校志愿,严禁招收择校生。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中顶风违纪的学校或个人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将不予注册高中学籍,对违规招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将取消参加当年全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