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50422-00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日期 | 2025-04-22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及信息公开要求,我分局拟对关于尼诺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政务服务中心:0875-7120833电子邮箱:849927573@qq.com(工作邮箱)
公开项目内容 | |
项目名称 | 尼诺光伏发电项目 |
建设地点 | 保山市昌宁县鸡飞镇 |
建设单位 | 华祥新能源(昌宁)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云南湖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温泉镇。地理坐标为:起点东经99°39'26.682";北纬24°37'40.260"。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09-530524-04-01-700981。项目工程建设占地总面积71.0242hm2,按占地性质,其中永久占地0.0378hm2,临时占地70.9864hm2。占地类型为茶园地、灌木林地、人工乔木林地、公路及农村道路用地。建设区域内不涉及农户房屋拆除及专项设施改(迁)建。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项目利用温泉镇现有茶园地,在茶园上方架设光伏阵列,建成茶光互补复合型光伏电站,额定容量50MW。选用峰值功率为620Wp的单晶硅双面光伏组件,布设18个光伏方阵,包括2个1.92MW方阵、2个2.24MW方阵、5个2.56MW方阵、1个2.88MW方阵、6个3.2MW方阵、2个3.52MW方阵,共架设组件96656块;配置320kW型组串式逆变器157台、35kV升压箱变18台,配套建设2回35kV场内集电线路汇集各方阵电能至4处送出塔点(本项目至送出上塔点结束,送出上塔点至升压站间的接入工程单独立项设计,不包括在本次项目范围内)。25年总发电量1986840.5MW·h、平均发电量79473.6MW·h,25年年平均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为1326.2小时,其中首年利用小时数为1393.8小时。项目总投资19660.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6.4万元,占总投资的1.05%。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1.废水。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及雨季地表径流。严格管控废水污染,分别设置4座1m3沉淀池处理含泥沙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区域洒水降尘或机械冲洗,不外排;项目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如厕通过在各片区施工区设置的免水冲打包式移动环保卫生间,入厕废水经收集后用作农肥;雨季地表径流经截排水沟引入沉砂池后回用于洒水降尘及部分进入自然沟渠。施工期设置临时拦挡并采取彩布覆盖裸露面,防止物料入河。 2.废气。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机械尾气和运输车辆产生的废气。施工扬尘,采取湿法作业、洒水降尘、车辆限速限载、运输车辆及原料堆场加盖篷布、禁止使用柴油为燃料的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及时回填土石方、施工作业区靠保护目标一侧进行临时拦挡防护等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加大对易扬尘物料(水泥等),采取密闭运输、覆盖堆放,混凝土搅拌置于密闭工棚内,散料运输全程帆布遮盖。施工扬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机械尾气和运输车辆产生的废气,通过自然扩散和稀释过程,减少对周围环境的负面影响,从而达到降低污染和保护生态的目的。 3.噪声。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噪声。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建设临时围挡、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设备施工布局、距离衰减等措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严禁在居民区附近设置高噪声设备,重点采取临时围栏、车辆禁止鸣笛等措施,不得对居民造成影响。严禁夜间施工,施工时间控制在昼间(7:00-22:00)。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 4.固体废弃物。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土石方、建筑垃圾、废弃设备零件、生活垃圾等。土石方,项目开挖土石方全部回填利用,不产生弃渣,产生的临时表土分区临时堆存于道路占地范围内、集电线路电缆壕沟一侧,并采取临时拦挡覆盖,后期全部回填利用;废钢筋、废混凝土等建筑垃圾,尽可能的回收利用,不可利用的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经收集后,清运至附近的村庄垃圾收集点,委托温泉镇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二)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 1.废水。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光伏电池板清洗废水、食堂废水及其他生活污水。清洗废水被循环利用,用于光伏组件下方的植物浇灌,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隔油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同经化粪池(2m3)预处理后排入田园茶光伏项目升压站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5.0m3/d“接触氧化”工艺)处理达标后进入回用水池(10m3)收集处理,回用于升压站绿化,不外排。 2.废气。项目区食堂废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标准。 3.噪声。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光伏发电区箱式变压器、逆变器。通过合理布置光伏发电区箱式变压器、逆变器,须距离敏感点10米以上。采取通过密封降噪、合理布局、距离衰减等措施,光伏发电区厂界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声环境敏感目标(上寨散户、尼诺村、杞木林散户)昼间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区标准。 4.固体废弃物。运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废旧光伏组件、废逆变器、废弃配件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旧光伏组件、废逆变器依托田园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后,分别定期由厂家回收处理;废电缆、废金属等废弃配件依托田园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暂存,定期外售至废品回收站。 检修废油、箱变变压器事故废油属于危险废物,检修废油通过密封油桶收集后暂存于田园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内危险废物贮存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箱变变压器事故废油经事故油池收集后(每个箱变旁设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对应箱变100%容油量的事故油池),经专用容器收集暂存于田园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事故油池收集的废油进行处理。严格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实施防渗和防漏措施。 项目运营期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依托田园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处理,经垃圾桶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附近村庄垃圾收集点,委托温泉镇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生态保护。施工期严格控制在征地范围内,采取“先防护后施工”原则,通过划定最小作业区、设置围挡、规范设备物料堆放等措施控制占地,施工中实施表土剥离保护及完成后回填复绿。采用低反射设计的光伏组件,减少反射程度,优化光伏方阵放置位置、间距、倾角,减少反射对周边居民影响。加强施工人员教育管理,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施工期实施环境动态监测与特征调查,实现生态保护与工程建设的有效协同。项目25年服务期满后,对太阳能电池板、废逆变器、废箱变式变压器、支架进行拆除。拆除的太阳能电池板由生产商回收,按照《光伏组件回收再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T 39753-2021)进行资源化利用,废逆变器、废箱变式变压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支架等钢材可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同时要对拆除过程中造成局部地表扰动、植被破坏进行生态恢复。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及开展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你公司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依法处理,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四、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与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施工期营运期监测计划。项目完工后,应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须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动工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工程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日常运行等监管。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文件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