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2-0725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日期 | 2022-07-25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7月我局对昌宁县温泉镇龙塘普通建筑材料用灰岩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21139(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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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昌宁县温泉镇龙塘普通建筑材料用灰岩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昌环字〔2022〕17号 |
2022年7月22日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关于昌宁县温泉镇龙塘普通建筑材料用灰岩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保山创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昌宁县温泉镇龙塘普通建筑材料用灰岩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和环评报告表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项目位于昌宁县温泉镇下六甲村。项目为新建项目,矿区面积4.83km2,开采标高1810m~1715m。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石灰岩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内保有资源量为334.35万t,矿山涉及开采规模为30万t/a,年产机制砂30万t/a,服务年限6.26年,严格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项目露天采石场矿界与村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不得位于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等。若在500米范围内存在居民户须依法依规搬离后,方可建设运营。项目建设规模为:改造、扩建原干龙潭石场厂房、办公生活区17345m2,配套建设进厂水泥路、厂区砂石路、表土临时堆存场、弃渣场、供水供电等附属设施。
项目总投资79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8.8万元,占总投资的21.11%。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经批复后的环评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建设及下步运行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注重施工期环境管理。
1.废水。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
2.废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扬尘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空气的影响。
3.噪声。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开挖的土方运至表土临时堆场,用于后期生态修复;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可回收的外售,不可回收的全部用于按照主管部门规定运至指定地点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二)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水。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露天采场、排土场淋滤水和工业场地初期雨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与其他生活废水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标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设置容积为2m3事故池。弃渣场、表土堆场淋滤水、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2.废气。营运期产生的凿岩粉尘、爆破废气、矿石装卸扬尘、运输扬尘、加工扬尘、堆料场扬尘、表土临时堆场扬尘及食堂废气等,项目采取湿法作业、运输过程覆盖篷布、围挡、设置车辆清洗池、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粉尘环境影响。厂界监控点废气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项目破碎、筛分、制砂工序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浓度、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食堂设置抽油烟机,废气经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
3.噪声。营运期噪声通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措施,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爆破安全距离设警戒线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营运期表层剥离、开挖产生的表土运至表土堆场,表土用于后期绿化覆土。废土石运至弃渣场统一堆存。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废暂存间采取重点防渗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相关规定建设;运输、管理严格执行《危废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生活垃圾运至村镇垃圾收集点统一处理;临时表土场、弃渣场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产品出售;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站污泥清掏后用于矿山生态治理区植被施肥。沉砂池产生的沉淀泥沙定期清掏后运至弃渣场内进行堆存。
5.生态保护。加强管理及宣传教育,矿山开采中须严格控制占地红线,严禁工作人员砍伐、破坏工程占地以外的植被,严禁在征地范围外堆渣、堆料等。采取排水沟、挡墙等工程措施以及绿化植被恢复措施等降低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实际对采空区采取边采边治理措施,对停止使用的采矿区应尽快覆盖土层进行植被恢复,提高矿区范围的生态环境质量;矿山服务期满后应尽快开展覆土绿化工作,使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影响降至最低。
(三)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对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环保设施(措施)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提出的治理要求,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依法按照国家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备案。违反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严格对照《排污许可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等相关管理规定,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请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