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30/2016-093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9-30 |
文号 | 昌政办发〔2016〕143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现将《昌宁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保山市市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费是指用于建设项目从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等工作环节和重大建设规划及重点课题研究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等相关工作发生的支出费用。
第三条 县级项目前期费使用范围:
(一)战略研究和规划;
(二)勘察费;
(三)设计费:
(四)研究实验费;
(五)可行性研究费;
(六)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
(七)概算审查费;
(八)咨询评审费;
(九)技术图纸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接待费等管理费用;
(十)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前期项目,是指涉及全县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优势特色产业培育、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列入国家、省、市及全县发展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专项债券、基金项目(经营性项目已落实投资主体的,前期工作由投资主体承担;没有落实投资主体的,前期工作由牵头部门负责);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及招商引资项目;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县重大项目统筹研判决策确定的前期项目;
(五)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研究课题和县级重大发展规划编制;
(六)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及使用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划拨一定资金作为基本金,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前期工作经费不切块,由县项目前期办公室统筹安排,实行计划管理,根据重大前期项目开展工作需要进行单项安排。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视财力状况适时增加。
第六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重大课题研究、重大发展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前期文本材料编制、审查,以及必要的重大规划、项目衔接支出。
第七条 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项目前期计划进行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县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符合国家和省市补助资金、专项建设基金、产业发展基金投向,有望获得支持的重大项目,重点支持保障。
(二)统筹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使用规则和运行规范,根据年度重大前期项目建设计划,统筹科学安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三)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根据项目年度完成目标和项目投资大小确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项目前期办公室对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拨付前期工作经费,经费安排原则上按建设项目总投资的1‰给予核拨。5000万元以下项目,给予前期工作经费不超过5万元;0.5亿—1亿元项目,给予前期工作经费不超过10万元;1亿—3亿元项目,给予前期工作经费不超过20万元;3亿—5亿元项目,给予前期工作经费不超过40万元;5亿—10亿元项目,给予前期工作经费不超过100万元;10亿元以上项目,视项目情况给予前期工作经费100万—200万元。在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开展中,积极协调配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非项目建设单位,适当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章 重大前期项目计划的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八条 重大前期项目计划申报程序。各乡镇、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县项目办、财政局提出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计划。对以后新增前期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申报办理。
第九条 县项目办、财政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上报的重大项目前期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筛选提出年度重大前期项目计划草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以文件下发。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收到重大前期项目计划后,根据工作需求填写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表,由县项目办、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按计划下拨。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分批拨付,年初拨付40%;每年7月份,由县项目办审核各个项目,达到时序进度的,再拨付40%;年底经县项目办考核,达到全年目标任务的,拨付剩余的20%,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剩余的20%不再拨付。
第四章 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将经费使用和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项目办、财政局。县项目办、财政局按年度进行汇总分析,专题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凡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单独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项目前期费。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费的使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使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必须达到重大前期项目计划所要求的不同阶段工作深度。县项目办、财政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下列问题,暂缓拨付该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扣回违规资金:
(一)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没有专款专用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进度或工作深度未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骗取或套取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
(五)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没有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的。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规范、高效使用,发挥应有效益。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过程中,对不负责任、造成财政资金流失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严肃追究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下载版).doc】
附件【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下载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