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533025MB0N09604G-/2020-1211018 | 发布机构 | 昌宁产业园区管委会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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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宁生物资源加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昌宁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昌宁生物资源加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县有关工业园区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园区工作。
(二)组织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实施园区详细规划和各阶段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和监督,研究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编制园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建设管理。
(五)负责园区内招商引资工作,制定促进招商引资和企业生产经营的优惠政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园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
(七)负责园区内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八)负责为入园企业服务、协调入园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和周边群众工作。
(九)拟订工业园区重大项目布局、重点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库管理、项目争取、产值统计、投资统计等工作。
(十一)组织和协调金融机构以及投资管理部门开展工业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工作,并履行投资管理职能。
(十二)行使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分别授予或委托园区管理委员会的经济社会管理权。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昌宁生物资源加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3个机构:
(一)综合股(党工委办公室)。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党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抓好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学习教育等工作;管理园区内非公企业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处理党工委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人事、信息、机要、档案、信访、安全、保密、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后勤、接待、会务、车辆管理及服务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园区各项工作制度,承办、督办园区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各项事宜。
(二)建设规划股。负责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开发建设工业园区水、电、路、线、污和项目用地等基础设施;根据产业政策,编制招商引资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利用多种方式进行招商;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工业企业发展或限制性政策,对园区工业企业进行行业管理;积极协调各部门,为园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和企业健康发展。
(三)资产财务股。负责劳资管理工作;拟订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经费和资产使用管理、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负责工业园区经费预、决算编报及预算执行;统筹经营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筹集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资金;根据财政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工业园区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的计划、拨付及管理;贯彻执行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工业园区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做好工业园区政府性投资的融资工作;负责工业园区资产、债权债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昌宁生物资源加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主任1名(兼任党工委书记);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党工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主任3名。股所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昌宁生物资源加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