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533025MB0N09604G/20250625-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产业园区管委会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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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印发《云南省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与光伏制造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现就《政策措施》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绿色能源、硅光伏作为云南“老三样”“新三样”的代表,产业的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产业强省战略实施。近年来,一批光伏制造企业在滇投资,涵盖多晶硅、单晶硅棒、单晶硅片、电池片、光伏组件等全产业链。随着全国光伏制造业产能规模快速增长,组件价格在低位波动,导致光伏制造行业面临阶段性困难。为更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光伏产业链的整体竞争力和健康可持续发展,省人民政府要求聚焦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出台政策措施促进光伏发电与光伏制造融合。经广泛调研、借鉴经验,全面履行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形成了《政策措施》。
二、《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一)支持企业协同联动发展。一是成立省级行业协会,推动企业参与光伏制造、光伏发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等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在省内及南亚东南亚推广应用。二是有条件的州(市)可设立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引领光伏产业技术创新、迭代升级。三是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州(市)、省级行业协会分别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定期组织交流研讨,鼓励开展合作。
(二)支持企业“走出去”。一是鼓励企业参与境外光伏项目开发,研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境外新能源电力回送,支持省属企业参照央企标准,研究确定境外能源投资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二是支持境外新能源项目参与西电东送、云电外送等跨省跨境电力交易。三是强化政府服务,深入做好《云南省境外投资指引》宣传推介,为有意向赴境外投资企业进行“一对一”的市场开拓及投资咨询。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一是支持上下游企业绿色融通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低碳及零碳试点示范的园区,给予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支持鼓励上下游企业通过战略联盟、签订长单、技术合作、互相参股等方式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融通发展。二是推进设备更新及高效组件推广,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或通过省级有关专项资金等,支持企业设施设备更新升级;支持并网运行时间8年以上老旧光伏电站改造升级;鼓励光伏发电项目优先使用高效率组件。三是促进退役光伏组件等设备回收利用,积极支持退役光伏设备循环利用项目申报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四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建设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和精深加工基地,支持按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政策给予奖补。
三、政策特点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以《政策措施》为指引,引导企业协同联动发展、“走出去”、产业转型升级,市场化推进有关项目落地,实现融合发展。
(二)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当前光伏产业面临的主要问题,着力建立交流合作机制平台、支持企业“走出去”,营造支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高效组件推广及退役设备回收利用,推动绿色融通发展,强化产业技术创新,切实提升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